关于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2)

四、买车时,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买车时,买车人一般都会对车辆进行试乘,那么在试乘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呢?根据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驾驶员为机动车试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当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机动车的驾驶员与其构成雇佣关系,机动车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雇主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驾驶员为试乘人员的随行人员。这时要先判断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是因为驾驶的车辆存在潜在的危险,驾驶的路线选择不合理等由于试乘服务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其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驾驶行为不当的问题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的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因为驾驶人欠缺相应的驾驶资格,而试乘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则试乘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一点,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试乘人如果主观上故意干扰驾驶,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则应当免除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在这里要指出试乘与试驾是不同的,其驾驶人员不同。试驾指购买车自己进行驾驶,根据法律规定,试驾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搭乘人损害时怎么承担责任?

免费搭乘时,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六、多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多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侵权责任法》十、十一、十二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大区别是第八条是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后者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七、财产损失的范围: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支持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实际生活中产生争议较大的是车辆贬损费。最高院的态度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八、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些车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购买交强险,这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来责任划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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