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取保、量刑、缓刑分析

【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现主要对上述法条第(二)点进行阐述:“(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常见社会危险性情形(可以逮捕的情形)有:(l)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取保候审的参考因素】

1、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有无刑事犯罪的前科,是否构成累犯、主犯?是否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被行政处罚的行为。

2、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是否有逃逸、逃离现场的行为;认罪态度是否良好,是否有顶包、毁灭证据、干扰办案的行为;是否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检测酒精浓度等?

3、损害后果、认罪态度:是否刑事和解,获得当事人谅解(致人员受伤)

4、批准取保候审后的保证和承诺。


【醉驾案件材料】

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主要量刑因素,并参考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厦门海沧法院:实践中探讨危险驾驶缓刑适用条件》——来源:央广网
2016年海沧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239件240人,审结241件242人。审理中,法院发现判处缓刑的条件过于严苛,缓刑适用率低,仅为30.86%。例如部分危险驾驶发生单方事故的案件情节较为轻微,超过60周岁的被告人因身体代谢功能减缓而造成酒测数值偏高,但根据相关规定,均被判处实刑,刑罚与危害结果和社会危害性不相适。

针对打击面过宽、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绝对的问题,海沧法院建议适当放宽危险驾驶缓刑适用条件:1.对于单方事故类案件,例如被告人单方受伤或车辆损害;2.对于轻微双方事故类案件,无人身损害情况,或已经赔偿谅解;3.对于醉驾行驶路程短的案件,例如驾驶几十米或几米即被查获;4.对于昨日饮酒,当日查获的“隔夜酒”案件; 5.对于部分特殊人群,例如在校学生、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等。

【通常不适用缓刑情节】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5年内有醉酒驾驶的前科;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9、严重超载驾驶的;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11、(浙江省)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12、无证驾驶(吊销、暂扣、扣押)


【阮道明律师183965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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