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近年来,不良资产逐渐增加,大量不良资产案件也随之增多,但都处在胜诉后无法有效执行的尴尬境地,从我国目前的状态来看,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下面我们来逐个介绍。

        一,被执行人主观恶意催生执行难

        问题企业套账、赖账、“老赖”现象严重,是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对于银行已胜诉案件,被执行人多千方百计躲避偿债责任,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制造障碍,逃避抗拒执行。当然根据主体形式的不同,被执行人的逃债方式也具有差异性,其中包括自然人主体的逃债和法人主体的逃债。

        二,追债机制缺陷使执行问题普遍化

        现下银行相关工作虽在日臻成熟的信贷环境和业务流程中已经杜绝了大多数纰漏谬误,但现有业务机制之设计构架,尤其是在行业监控和部门间配合上,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抑制不良资产的执行问题滋生。首先,银行与工商部门,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配合度不高。银行在决定是否借贷时有相应的担保财产调查或者资信调查,但这种调查往往限于形式,除此之外,在执行时需要查询被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的财产时其他银行不予配合,导致找不到执行财产无法顺利执行;其次,经营管理漏洞多,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在经营管理上,受政策影响,银行业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有的金融机构偏重对贷款方资信的书面调查,忽视实地考察,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还有的则存在领导指令、未审先批,担保方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给缺乏资信者可乘之机。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贷款回收困难,法院执行也难奏效;最后,外部协作环境不佳,增加了银行依法收贷的阻碍。目前无论从依法收贷工作中银行所处的地位,还是银行对不良资产清收所采取的方式来看,单方依赖某一只力量都不足以解决执行困难的现实问题。而我国执行体系从法律架构、制度设计和第三方平台协助上均未完善,司法机关、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仍未完全打开,不良资产处置尚未多元,外部转化市场不成熟等现象都制约了执行问题的顺利执行。

        三,案件的准政策性使执行问题复杂化

        在我国当前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的情况下,少数地方政府往往要注重能反映其政绩的眼前利益,从而使政企职责难分离,甚至对某些企业挂牌保护。特别是银行的债权人,大多为当地重要的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如果法院执行判决会对这些企业的生存造成实质性的威胁的话,当地政府往往会出面干预,阻拦法院的执行,这种情形在异地执行中更为普遍,甚至有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就是当地的政府或其下属机关,事业单位,这种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所以金融机构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此外,受当地政策扶持和鼓励的影响,银行在贷款结构上,多选择将项目集中在一些国有或者大型项目之上,行业趋同度高,多集中于煤炭、钢铁、高速公路等当期具有较高收益项目或传统项目之上,而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形成被集聚项目授信过渡的局面,一旦这些项目所涉及领域出现全行业危机势必迅速波及整个银行信贷体系,从而对信贷安全带来更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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