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周二法律专题十三:论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属于法规定的一类很重要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是常见的法律问题,笔者对其简单地介绍介绍,便于读者查询。

      一、《合同法》中有关借款合同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

        二、个人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这是已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在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货币的情形。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种情形一般存在于自然人、公司、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当借款人违约时,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行为方式。但由于借款合同有合理期限的要求,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3.违约赔偿金。这种方式也常见于与金融信贷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之中。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如将用来建设基础设施的贷款用于股票投资,则损害了贷款资金的专用性,也会导致贷款人的利益受损,更会损坏国家和民众的经济效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综上,借款合同应坚持诚信为本的基本原则,按照约定做好合同履行,做好风险评估,减少违约行为,避免出现因违约造成的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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