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自由的浅见

很多人会谈到“法治”或“法制”,会说“依法治国”或“以法制国”,但具体含义未必了解。我个人也是如此,开始根本弄不懂有啥区别。随着不断自我启蒙,主要是读了西方思想启蒙运动时期一批思想家的作品,才开始有了点认识,有恍然大悟的感觉。

先说法治,简而言之,就是法的统治,对应英文是Rule of Law。在西方的思想传统中,上帝是超自然超人类的自然和社会秩序的主宰。国王及其政府是人世间或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那么国王是不是可以靠自己的意志来维持社会秩序呢?虽然西方基督教的力量一直强大,分享部分社会权威,与王权互相制约(此消彼长不断演变)。一度王权强盛时,国王也有点忘乎所以,俨然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自居。后来,以英国大宪章(1215年)为标志,到光荣革命(1688年),英国率先解决对王权的边界划定问题。宪章就是这里的“法”。它的位置在上帝之下,国王之上,即国王也要在法的统治之下,不可任意胡为。

从中可以看出,法的统治,根本上是限制王权的,普通的百姓当然在王权为管理社会而制定的规则的规制之下,但这不是重点。因为,百姓的很多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冒犯他人,不影响社会,国王也管不着。

这是从思想传统方面的形成过程,就是王权不可任性的意思。所以,看大宪章,看美国联邦宪法,全是消极措辞,“不可”“不能”,就是限制王权,限制政府。

西方思想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思考,进行逻辑推演,提出了一些假说。都能自圆其说,但人无法验证。因为人类自己的行为规则,不是遵循逻辑制定的,而是因循传统,逐渐演变的。所以,不同的社会形成不同的文化。文化在碰撞交流中才互相交流、学习、借鉴。

其中一个假说就是自由主义。最著名的思想家就是约翰·密尔(穆勒)。他写了一本名著《论自由》,这本书是自由主义的经典。翻译到中国也比较早,译者是大名鼎鼎的严复,他算是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和谭嗣同、梁启超齐名。他对书名的翻译也非常好,叫《群己权界论》。我认为是精确地传达了原作者的要义。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个是公理,不需论证,也无法论证,而且还不符合直观常识),每个人都是。但又是社会动物,必须生活在社会(群)之中。在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任何一个人想要完全的自由,那必然损害了其他人的自由。所以如果每个人都完全自由,也就每个人都得不到自由。怎么解决?

虽然人是相互依赖的,但也不是时时事事相互依赖。人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只跟自己有关的,有一部分是影响到别人的。所以,存在一个边界,即个人和社会(群)之间的边界,在个人这一边,个人可以完全自由,在社会那一边,大家都遵守共同的规则,做到既尽可能满足自身要求,又最大程度减少对他人的伤害。这个边界,就是自由的边界,就是群与己之间的界限。

穆勒的书就是试图告诉人们这个边界是什么。

还有一个假说就是社会契约论,提出者是法国的卢梭。每个社会都有一个管理者,没有的话社会很难运转,势必一团糟,这刚好体现了社会当中人与人的相互依赖。人类社会组织发展到高级阶段,就形成了国家,国家一般都有一个政府(国家的管理者,也有短暂的无政府阶段)。那么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来自哪里呢?卢梭认为,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来自于人民对政府的委托(契约)。人民整体拥有自己的主权,但这个主权无法自行行使,于是授权一个政府具体行使。一旦授权完成,人民的个体就成了政府管理的对象,就要让渡自己的一部分主权,以便政府可以行使社会管理的权力。

这一学说隐含了两个含义。一是,既然人民让渡了一部分主权,授权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完成人民的委托,人民就可以收回授权。罢免现政府,重新选举组建新政府。二是,既然政府的社会管理权限是人民所委托,那就有明确的授权范围,政府不能越过授权,或自己扩大授权范围,或自己对自己授权。而且还要有授权期限。

当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自由主义在某些部分是抵触的。自由主义是消极的,卢梭则是积极的。他认为,人民的大多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个体是微不足道的,是应无条件服从大多数的。所以,他反对个性的独立,认为个体要无条件服从整体。个体如果不关心集体利益,是可以被惩罚的。自由主义则不是,个体可以不关心集体的事,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是不受强制的。

而且历史地看,人类社会中部落、城邦和国家的出现,绝大多数并没有形成契约的过程。权力在最初形成的时候,往往是强制的,作为构成元素的社会单位是被迫加入更大规模的社群的,即用武力征服或武力威慑的手段。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借助宗教(观念的社群)等力量并受其制约,双方博弈的结果,才演化出宪政法治。

在东方,由于皇(王)权出现早,发展成熟,且作为制约力量的宗教不够发达(儒教成为皇权的驯服工具),于是专制的历史顽固而悠久。

19世纪中叶之前,东西方的交流较少,两种文明各自发展。之后,工业革命带来人类技术力量的跃升,生产效率大幅提高,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大肆扩张(对其他非发达文明的扩张早在15世纪末发现新大陆之后就开始了),导致两种文明的碰撞、冲突。

不同文明的接触对人类自身的发展总是好事。东西方文明接触、冲突、碰撞之后,立即显现了优劣差异。所以,印度和东亚、东南亚(韩国、日本、泰国、菲律宾等,包括台湾地区)在政治制度上被西方宪政民主所同化(日本当然是被动的,韩国也算)。但总之东方文明国家的宪政民主运行仍在试运行阶段,不是很好,我认为主要是文化惯性的原因,东方文化中,自由主义的理念并不深入人心。

为什么现代化从欧洲最先开始?而东方文明此前较为发达?我的浅见认为这是两种不同模式的长跑的结果。集权是容易集中力量(资源和智慧)的,所以容易产生高级的东西。但集权之下,单个个体的境况并没有优势(中国的唐宋时期的农民生活水平并不好于欧洲同时期的平民)。分权的体制更有利于个体的发展,但个体的发展最初由于缺乏秩序,容易造成相互消耗(欧洲小国小邦之间两年征战),但当他们找到有效的和平共处途径(宪政和民主)之后,个体自由的优势就发挥出来了。各种创新、发明,人类科学技术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对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认识从广度和深度极大扩展了,人类从蒙昧状态进入现代化阶段。这其中主要的贡献是西方文明,东方文明几乎没有贡献。的确非常遗憾。当然,长期的集权也给人类留下一些建筑奇迹(如长城),相对稳定延续的文化也积累了很多成果(东方音乐、舞蹈、绘画、书法、诗词、美食等等),也很有价值,很多西方人非常喜欢或享受东方艺术。

回顾人类发展历史,常慨叹:上帝(非宗教所指人格化的上帝,或曰上天,指自然)创造了人这一自然主宰、万物之灵,却没有将人类群体活动规则内建于此一物种的基因之中,如同他对其他万物做的那样。这一方面造成了人不受约束,飞速发展(飞速消灭其自然竞争对手),一方面构成自我抑制,不停内斗消耗(宗教、国家竞争、冲突)。想不通人类有思想,让他如此伟大;也想不通人的思想可以如此不同,因观念差异不惜你死我活。

迄今为止,人类算是摸索出了一套自处之道:宪政与民主。至少目前看,没有更好的选择,当然这还远未成为人类共识。宪政划定群体和个体的界限,保护个体的自由又同时维护群体的秩序。民主来保证管理群体事务的权力和平轮转,避免权力争斗造成自我消耗。

为使中国同胞容易理解,可以不太恰当地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来类比人类社会。公司有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还有执行机构-管理团队,这一套机构的职能是维持公司运转,对象只能是公司事务。公司股东的个人事务与公司事务是绝对隔离的。即使是股东大会也无权对股东的个人事务指手画脚,更不用说董事会和管理层了。

公司是股东的,但公司事务不可能由股东全体进行管理。所以,决策用投票方式(委员会决策,就是民主,不过不按人头,而是按股权),避免人人都管事实上无人在管;执行用团队,为的是提高效率,避免只议不决、决而不行。公司章程相当于宪法,规定了股东及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管理层等的权力义务边界,超出公司事务范围的,如股东的个人事项、股东的股权处置,公司机构是无权管理的,公司章程都不可能对股东个人事务做出任何规定。这个是不言而喻的。公司事务的决策,是民主的(股权多数决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当于议会。公司事务的执行是管理团队的职权,相当于国家的政府。当然,美国略有不同,政府首长也是选民直接选举(相对于通过选政党间接决定首长而言,并不是指选民直接投票)。

这里的公司事务是类比公民的公共事务,如社会秩序、公共设施、国防、外交等。由于股东往往不是公司的职员,不参与公司运营,所以法治和民主较好理解。但社会是不同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在社会之中生活,相当于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且股权都相等)同时是公司的全部雇员(当然也还不完全类似,因为全体雇员下班后的生活也不属于公司事务)。

你可能感兴趣的:(法治与自由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