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后出现的土地闲置问题

土地闲置问题是土地出让后出现的比较普遍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若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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