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分居分户老人与其子女应否在全村内必须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白蜡村委会:
村委会根据各社反映,少部分村民实际己脱贫,但在脱贫认识上存在不愿脱贫而继续享受的错误想法,因而采取与子女分户分居办法,排开其子女供养生活收入,使年均个人收入数额故意降低,严重影响脱贫工作正常开展。于是村委准备以赡养协议形式反映其子女供养情况,也保障老人晚年生活无忧。
在全村以统一格式拟签分户分居老人与子女赡养协议,村委会或老年协会作见证主体参与监督,出发点是正确的,也能反映老人真实生活状况。但从法律角度评价这次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比合同义务更严格,因而不宜在全村以合同义务替代法定义务。
二,父母与子女赡养关系是家庭决定的,不因分居分户而改变家庭关系。同时也是家庭内部关系,如何赡养应由双方商定,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因而无法制定统一的内容及形式去全面约束。
三,对于故意要隐匿子女供养生活费情况的,应告知虚假陈述后果,可以村规民约中相应条款处理,即不赡养老人的条款处理。在统计这些老人生活来源时,可由他们申报,如查实确属子女不赡养,可及时启动人民调解程序或法律援助程序解决。
四,客观上也存在签约难度,子女在外无法签订,公开场所不愿签订。
综上四点认为,不宜采取分居分户老人与子女订立赡养协议的合同方式。建议以表格形式统计,让其确认为宜。
本意见书仅起参考作用,望决策时考虑。
村法律顾问:夏梓楠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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