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景科技(UC浏览器)与合一信息技术(优酷网)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0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紫,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述奇,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焱,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6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极讯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创业街1栋15楼1502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鹏,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菁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401-C、D房。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北京公司)、原审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极讯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极讯公司)和原审被告广州菁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36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法官吴永杰参加的合议庭。2014年1月9日,本院召集三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动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明、黄琳紫,被上诉人合一北京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卢述奇、刘新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优视公司、原审被告极讯公司和原审被告菁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管辖权纠纷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合一北京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合一北京公司是优酷网(http://youku.com)的合法经营者,一直为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发布服务,同时也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面向最终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经合一北京公司核查并通过公证证实,由优视公司所有的"UC浏览器"软件通过一系列技术方式,主动向最终用户提供"页面视频下载"功能,并对优酷网内页面的内容元素进行修改、劫持和替换。当最终用户通过"UC浏览器"软件访问优酷网时,最终用户可以直接对优酷网内不允许下载的视频内容,以独立文件的方式保存到最终用户的终端设备上,而且所述的视频内容还可以重复播放。此外,"UC浏览器"软件还对优酷网内的内容元素进行修改、劫持和替换,致使最终用户不能通过"UC浏览器"软件对优酷网的内容进行完整的访问。就所述的情形,合一北京公司曾多次与相关的被告沟通,并通过签发书面《法务函》的方式进行警告,要求相关被告停止所述行为,但所述之情形并未停止。基于上述事实,"UC浏览器"软件是由优视公司依法所有,其对"UC浏览器"软件采用积极的技术手段,通过多维度的侵权方式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严重侵犯了合一北京公司对优酷网内拥有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内容之播放控制权利以及合一北京公司对优酷网网页内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利。同时,动景公司依法主办的"UC优视官方网站"(http://uc.con)及所述网站的用户论坛及极讯公司依法所有并独立运营的"天网"(http://waptw.com)承担了"UC浏览器"软件的官方发布和推广工作。进一步地,动景公司、极讯公司和菁英公司承担了"UC浏览器"软件的对外招商合作工作。上述四个被告的行为存在极为严重、普遍且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合一北京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四个被告通过多维度的侵权方式来提高"UC浏览器"软件的产品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共同对合一北京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公开书面道歉和赔偿合一北京公司损失等连带的民事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立即停止所有对合一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二、向合一北京公司以公开形式作出书面道歉,并承诺不再以类似的方式侵犯合一北京公司的合法权利;三、向合一北京公司支付因不正当竞争而致使其所遭受的500万元损失;四、四被告承担合一北京公司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和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向原审被告动景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动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系由UC浏览器软件实施而导致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动景公司为UC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对该软件享有全部权利,且其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合一北京公司将动景公司合作伙伴列为共同被告系规避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优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该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动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动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动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本案系因"UC浏览器"软件涉嫌侵权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动景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对该软件拥有全部的权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优视公司只是动景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合一北京公司将优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挑选管辖法院,规避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动景公司所在地,也是合一北京公司认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地点,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法院审理。

合一北京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其针对动景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涉案被告是四家,合一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作为被告之一的优视公司拥有涉案软件的版权,而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所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合一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也在北京市海淀区,从这个角度讲,一审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综上,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合一北京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优视公司、原审被告极讯公司和原审被告菁英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一北京公司提起的是共同侵权之诉,优视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畴,据此,动景公司所述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况且,合一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北京市海淀区,该地点作为合一北京公司所诉侵权行为之结果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代理审判员  吴永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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