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零售价的商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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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制”显然是与自由市场竞争的经济学原则相违背的;反垄断法中最重要的一个点就是要阻止人为的市场操控价格。从行为上看,“最低零售价”的现象似乎有操作价格的嫌疑,可一种商业现象的出现,多少会有他的商业逻辑,那最低零售价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

关于最低零售价争议,被公开讨论发生在19世纪末的美国。故事的经历大体如下:美国的某家药品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中规定销售商们销售某件药品的最低零售价不得低于某值。可没过多久,药品生产商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低于该价格的药品。经查销售药品的店家并不在签订合同的销售商之内。为此药品生产商把这家药店告上了法庭。结果药品生产企业败诉。即那时的法律是不允许最低零售价的。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药品生产企业已经把产品卖出,产权已经转移,他们无权在对销售商提出其他要求,而且他们之前签订的合同涉嫌操控市场价格,触犯了反垄断法。

表面上看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十分充分合理,但实际情况却不是那么回事。稍微思考大家会发现,这个案例里面有个让人很难理解的部分,即,药品生产企业已经按批发价把药品卖给了销售商,他们已经获取利润,为什么还要管药商的销售价格呢。

真实情况却是,虽然药企把药品批发给了药商,但他们更希望药商在销售药品的时候提供一个更好的服务(包括好的销售环境、提供良好咨询以及售后服务等),而不是简单的在价格方面开展竞争。如果不规定最低售价,那么药商们就会打价格战,无人去提供更好销售咨询及售后服务,长远看来就会损害药企的利益。所以药企就会对药商提出这个要求。这次案例后,虽然最低限价被视为违法,但很多企业就改变了销售策略,即他们的产品不是卖给销售商的,而是让他们代销,即产品的所有权还是药企的,最低销售价格也被改为了最低零售建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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