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仲裁书中惊现“张处”意见

刘海川李哲峰一号专案

因2000余万元股权转让余款未付,武汉新谷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新谷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煤层气公司)产生纠纷。武汉新谷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支付余款。

郑州市仲裁委支持了武汉新谷公司的请求,但却把领导意见写入裁决书中。仲裁庭秘书告诉澎湃新闻,该领导意见只是对文书的形式修改意见。

但郑州市中院认为,该领导并非仲裁庭组成人员,其意见是独立而完整的意思表示,“是对仲裁文书作出的实质修改意见,违反了独立仲裁原则”,因此裁定对原裁决不予执行。

澎湃新闻获取的裁决书显示,2010年3月23日,武汉新谷公司与河南煤层气公司签订《郏县东升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武汉新谷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东升公司26%的股份转让予河南煤层气公司,转让价为5800多万元。

合同签订后,河南煤层气公司将3800万元首付款支付给武汉新谷公司。但截至2011年4月28日,河南煤层气公司始终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2000多万元的余款。

随后,武汉新谷公司向郑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河南煤层气公司支付余款。2013年5月14日,仲裁庭裁决河南煤层气公司向武汉新谷公司支付2000余万元余款及违约金。

“我们当时并没有细看裁决书。”武汉新谷公司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直到河南煤层气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该裁决时,他们才发现,武汉新谷公司申请仲裁的裁决书中出现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

这份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称:“仲裁庭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反申请,对其关于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主动不予审理。(张处意思既然反请求另案处理,本案以上表述可以删除)……”

制作这份裁决书的仲裁庭秘书李斌告诉澎湃新闻,这句话是仲裁委在核阅裁决书过程中对文书形式的修改意见,并不影响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确实是失误,将没有修正的裁决文书交给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后来我们自己发现后,作出了补正裁决书。”

2013年10月30日,郑州市仲裁委认为,括弧内的内容“系文字打印错误”,作出补正裁决书,并确认了其余裁决内容。

但河南煤层气公司不认同这种说法,并于2013年8月以“仲裁庭仲裁程序违法”为由,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

郑州市中院认为,原裁决书括弧中“张处意思既然反请求另案处理,本案以上表述可以删除”的表述,虽经郑州市仲裁委作出补正裁决书,但“‘张处’作为非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该句话是独立而完整的意思表示,是对仲裁文书作出的实质修改意见,违反了仲裁庭独立仲裁原则”,因此裁定对原裁决书不予执行。

但李斌表示,法院对仲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向仲裁委进行询问,并要求作出解释,但法院并未与仲裁委沟通。“作出补正裁决书后,我们没有接到这个案子的任何反馈信息。”

郑州市中院方面向澎湃新闻否认了这一说法。“之后,我们与仲裁委就该表述问题进行过沟通。”但法院方面并未透露沟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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