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记录】专业学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全国性≥10亿元;城市≥1亿元;农商≥5000万元。

2.分支机构

1)中国银监会批准;2)境内不按行政区划设立;3)不具有法人资格,总行承担民事责任;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金额的60%。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中国银监会批准。

4.以下重大变更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任职资格。

6.商业银行的接管

“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中国银监会可以实行接管(≤2年)。

7.破产清算:支付清算费用、员工薪酬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二、个人储蓄存款

1.定期储蓄

未到期,提前支取:“支取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未到期,提前部分支取:支取部分同上,其余到期支取按照存单“开户日”定期利率计付利息。

个人定期期间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区分单位)

2.活期储蓄

按季结息,结息日活期利率(区分单位)。

未到结息日清户,按照“清户日”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3.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机构权限)。

三、单位存款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

2.强制存入;

3.强制支出;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额机构。

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存入日”定期利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照“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

2.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区分个人);

五、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10%;

2.关系人:1)不得发放信用贷款;2)担保贷款不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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