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宁律师:烂尾楼前世今生 逾期8年交房谁赔偿

【案情介绍】楼盘烂尾逾期8年

何先生十年前在杭州全款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付款时何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这套房子会成为烂尾楼,更没想到的是烂尾楼被盘活之后差一点又变成了烂尾楼。房子买了十年,开发商换了一遍,业主来了一趟又一趟,其中的曲曲折折,且听笔者分说。

何先生是在2007年购买的这套房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做了约定,付先生随后支付了全部房款。未曾想楼盘迟迟不能完工,更别提交付使用了,何先生三天两头往工地上跑,到最后施工现场人去楼空,变成了烂尾楼,何先生这下是彻底傻眼了。多方打听之下得知开发商涉及多起经济纠纷已经破产了,不过让何先生略感安心的是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这个房产项目的开发权,并且承诺将于2011年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何先生一边欢喜总算房子没有打水漂,一边又忧心不知道新开发商能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忐忑中等到了约定的交付日期,何先生去楼盘一看,房子都还是钢筋水泥架子,离交付使用还相差甚远。何先生心里真的是七上八下,眼看是没法按期交付了,现在的问题是要延期多久。之后的情节用何先生自己的话说是:“万万没想到啊,这一拖拖到了2015年。”

历尽艰辛的何先生终于是收到了房子,至于面积比原来约定了少了一平米多这种小问题何先生已经不想再计较了,延期4年交房,如果从最开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始算,已经延期了8年才交房,开发商有没有什么说法,房屋产权证什么时候办下来?这是何先生当时关心的问题。推推诿诿4个月之后,开发商终于给大产证办下来了,却一直找借口不开具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致使何先生始终不能办理房产证。无计可施的何先生只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何先生延期交房损失,并且协助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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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办理产权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涉案项目的开发权,有义务在约定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何先生,其逾期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

但是法院考虑到本案中的项目烂尾已久,有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按期交付,所以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额给予了适当的减免。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明,是合同约定开发商的义务之一,应尽快协助何先生办理。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何先生一部分违约金,并尽快协助其办理房产证明。

【法律依据】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双方签订成立的,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这个约束力体现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履约的一方即构成违约,有赔偿对方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律师分析】集团诉讼集体维权

本案中涉及了两个重要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是烂尾楼问题,房地产项目因为其资金密集型的特点,一旦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或者宣告破产,未完成的楼盘就变成了烂尾楼。购房遇到烂尾楼的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是因为其造成损失巨大,即购房者往往血本无归,所以大家谈烂尾楼色变也就不足为奇了。遇到所购房屋楼盘烂尾问题时,律师建议购房者不要着急退房,因为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购房者和发展商之间的关系,将由买卖关系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假如发展商最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其资产被法院拍卖,而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发展商的补偿款。提起诉讼时,也要尽量发起集团诉讼,团结其他购房者,一起起诉胜算较大。

本案中另一个纠纷是逾期交房问题。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构成了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集体发生,考虑到单个购房者力量不足,可以发起集团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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