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与租赁

第一章 信托概述
本章学习要点:信托的基本涵义,信托的种类及信托的职能
本章重要概念
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想运用其财产达到某种目的,把财产转移给自己信任的人,由其去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
民事信托: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法人信托: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
第一节 信托的基本涵义
一、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财产所有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将其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信托亦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我国信托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它包含以下内容:
( )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通常通过三种形式来表现,
即:    1.书面合同;  2.个人遗嘱;   3.法院的裁决命令书。     
( ) 信托关系人 :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 委托人: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即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一项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即作为共同委托人。
2、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即个人受托,也可以是法人,即法人受托。在一项信托事务中,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即共同受托。
3、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    
( ) 信托目的 :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
( ) 信托财产 :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同时,还包括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
( ) 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
二、 信托的特点
(一)信托的特点
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财产权是前提)
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代理业务则不同,代理时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信任是基础)
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在信托业务中,“信”贯穿业务的始终,“信”是“托”的基础,“托”是“信”行为,无“信”则无“托”。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不能占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得到信托报酬。
3、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信托是按照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特征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的,具有明显的融通资金的特点。信托与银行信用一样,也是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
4、信托以受托为主,多面服务
信托行为包括委托、受托和受益三方面,其中受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其主要方面,它贯穿在执行信托契约的全过程。受托人经营的优良程度,关系到委托人信托目的能否圆满实现和受益人能否获利。信托业务还体现为多方面为社会提供服务,为个人、企业、为社会服务,为私益、为公益服务等。
5、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信托可以灵活选择投资、贷款、直接或间接融资的运用方式,以适应社会需要。信托业务方式多样化,业务活动具有灵活性。
6、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替委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因此,不仅需要把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区分开来,而且也要将不同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区分开来,分别核算,这样才能保证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促使受托人公正、合理地处置信托财产。
7、受托人不承担损失风险(
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
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损失按实际的结果进行核算。若有收益,则获得的经营收益归受益人享受;若有亏损,也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在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对信托业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依据信托协议,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收取该项信托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
(二)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信用关系不同(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有三方当事人。银行是双边信用关系。
2、基本职能不同。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与运用。银行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调剂社会资金余缺。
3、业务经营对象不同。信托除货币资金外,还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银行是货币资金。
4、融资方式不同。信托起直接金融作用,银行其间接融资作用。
5、承担的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信贷是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运营风险。
6、收益分配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信贷则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7、意旨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意旨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的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三)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1、两者的处分权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不取得代理财产的处分权。
2、两者的当事人数量不同,指代理关系中一般没有以第三者为代理的受益人。
3、两者的权限的大小不同,代理一般属于短期的特别授权行为,而信托则属于长期甚至是永久的特殊委托行为。
4、两者的稳定性不同,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代理,而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非依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受托人的权利。
(四)信托与债的区别
1 、在财产运用上,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须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则不存在如此严格的规定。
2 、在破产处理上。信托财产并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受托人或收益人可以取回信托财产。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一同在破产财产范围内获得财产清偿。
3 、在财产追及上,当受托人违背信托契约规定,将信托财产不当使用时,委托人拥有追索权。但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而不能针对某项财产追索来实现债权。
4 、在收益分配上。受托人只能获得信托报酬。而债务人利用借入资金获得的收益则由自己支配,只需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即可。
5 、在风险承担上,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对信托财产的经营风险不承担责任,而且对于处理信托事务所支付的费用及受到的损害,还有权要求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但在借贷活动中,债务人对借入资金得运用承担全部风险,债务人定要对债权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
信托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划分如下各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一)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
(二)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
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
(一)金钱信托:也称资金信托。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奖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奖金。
(二)实物信托:包括不动产信托和动产信托。动产信托 :是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不动产信托:是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三)有价证券信托:是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
(四)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这里的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
(五)经济事务信托:它是一种以委托代办各种经济事务为内容、委托凭证为标的物的信托业务。如:委托设计、专利转让、委托审查检查、委托代理会计事务等。
三、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一)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二)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任。
(三)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
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
(一)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二)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
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一)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二)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一)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二)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七、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一)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二)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三)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四)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
八、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
(一)国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
(二)国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
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
(一)广义信托: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都是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也都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严格地说,二者是不同的。
(二)狭义信托:它仅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我们在信托定义里所规定的信托。
第三节 信托的职能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一、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是信托基本职能,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之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能。该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适应性三个特点。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二、融通资金的职能
即信托具有筹措资金,融通资金的职能,这项职能以财务管理职能为基础,具有长期金融的特点,并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三、社会投资的职能
通过各种业务参与社会投资,扩大了社会投资规模。如通过有价证券进行投资及以各种方式直接向企业投资。 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因此,社会投资功能可以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托原理的要求来对这一功能加以运用和发挥。
四、社会福利职能
受托人通过信托业务,参与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安全,人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五、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第四节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一、信托的起源
信托是在私有制出现后产生的。有关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 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 说一位英国的古埃及考古学者派脱利博士曾发现公元前2548年一个埃及人立下的遗嘱.遗嘱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和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是现存世界上发现最早的遗嘱。古罗马时代出现的 “信托遗赠”也是一种原始信托行为。
国外一些学者认为英国颁布《尤斯条例》的年代1535年,是信托结构的完善.是现代信托真正之由来。
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 信托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程度不同。
二、世界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相融合,业务领域日益扩大,业务方式不断创新,与银行业、保险业一起,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国约 30%以上的商业银行设有信托部,还有相当数量的独立的专业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日本七家信托银行的信托资产于1994年已占日本民间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15%左右。
(一) 英国的信托业
英国是信托业的鼻祖。
信托在英国起源以后,一直稳步发展,但始终没有脱离其本色,历史上英国人就习惯于死后将财产捐献给社会,以弘扬宗教精神,现实制度上英国也对公益性质的信托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将财产捐献于公益事业,信托本身的设计可以使人们通过公益信托发现其特定的价值观。因此,英国的公益信托十分发达。
从信托方式(受托人)来看,英国的信托是作为非营业信托发展起来的,即由个人充当受托人并以无偿为原则,这从英国的发展史上可以发现,而至今这一特色仍未改变。以赢利为目的的信托即信托公司直到1899年公司法公布后方予以承认。这是由于英国人长期处于基督教的荣誉感和传统的良心观念的长期熏陶,比较注重个人间的信赖,因此在英国充当信托的受托人被视为一种莫大的社会荣誉,受托人实际上也通常由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牧师、律师或值得他人信赖的人担任。英国的营业信托主要集中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大多采用兼营的方式,专营的比例很小。
据统计,当今英国有信托投资公司240家,总资产约为200亿英镑。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是英国法人信托的两项主要业务。英国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家庭领域或转移财产,因此英国的主要信托业务为民事信托。总之,信托在英国带有其强烈的传统色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制度成熟,规模很大,信托的观念根深蒂固。
总之,英国信托业的显著特点是: ①个人信托为主要内容。个人信托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的业务量之比约为8:2。这是英国较美、日等国家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②法人信托高度集中垄断。国民威斯特敏士特银行、巴克莱银行、密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四大商业银行的信托部或信托投资公司占全部银行信托资产的90%。③土地信托经营普遍。由于英国信托起源于最初的土地等不动产遗嘱的执行,至今英国仍保留了这一传统。但不是以对抗封建君主的《没收条例》,而是以经营盈利为目的。
(二) 美国的信托业
应该说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
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美国一方面继承了公民个人间以信任为基础,以无偿为原则的非营业信托,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创造性地以公司组织形式大范围地开展营业信托,并以其为主。
美国最早成立的信托机构是 1822年的“纽约农民火灾保险的贷款公司”’最初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承保房屋家具火灾保险。后经纽约洲特许,增设经营以遗嘱或契约为依据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此后信托业务日益发展,便放弃保险而专营信托,并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这标志着营业信托自此在美国获得合法地位。随后美国专业信托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
随着现代化产业的发展,财产的形式开始多样化,逐渐使信托公司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接受货币和有价证券的委托,从事投资和融资活动,实行长期金融职能。 19世纪下半叶,美国面临大规模的工业化进程,急需资金,此间信托公司积极参与筹集资金,承销股票和债券的活动。
1906年美国颁布的 “信托公司准备法”和1913年的“联邦储备银行法”使得信托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随即与银行开始了竞争。
“二次大战 ”后美国的资本市场急速扩大,有价证券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信托投资业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此后,银行开始大量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就形成了银行兼营信托业的格局,全美14000多家银行中,有4500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1970年,美国的信托财产总计达2885亿美元,占全部商业银行总资产5049亿美元的57.1%。凡是规模较大的银行,都设有信托部。如美国花旗银行信托部信托资本总值在1971年时就达142亿美元。70年代后,美国的信托业继续获得高速发展,著名的美国摩根担保信托公司在1974年拥有170亿美元的信托资本总值,到1980年时已达到361亿美元。8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低于各种信托基金,且商业银行的资产中信托资产又占了大部分,因此信托资产的总数是相当庞大的。除银行兼营的信托机构外,专业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也相当强大。目前,美国的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相互兼营对方业务,但在银行的信托部和银行部之间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开,本着各自的经营目标,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至今在美国信托业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仍是主要的投资对象。如 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占比就达48%,企业债券占比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比18%,其他信托财产占比13%左右。这是由美国的具体国情而决定的,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发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共同基金是美国信托业开出的一朵奇葩。美国共同基金有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四大类,到1998年底,市场上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共同基金有7343只,共同基金的资产总值达到5.53万亿美元。目前,美国有4840多万个家庭拥有各类共同基金,占美国家庭总户数的47.4 %,总受益人数高达8280万人。共同基金已经成为美国最大众化的平民理财工具之一。
2003年初,全美的货币市场基金总量达到了 21240亿美元 截止到 12月30日,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总额为20820亿美元。
1980年同 1970年相比,美国商业银行的信托财产从2885亿美元增加到5712亿美元,翻了一番,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则分别为41%和57%。
美国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业和银行业相互兼营,信托业主要由银行业兼营。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目前,美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可以说,美国的信托业基本上是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 “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2)实践先行、法规随后。美国是实行案例法系的国家,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信托业的单独立法。美国又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信托业法规也是各有各的特色。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1887年纽约州发布的,其后于1939年制订了《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令》,对有关基金业务作出了规范。美国全国法律委员会早就打算制订全国性的《统一信托法》、《统一信托基金法》等,但至今未见完成。只是在有关州银行条例以及互助基金等法案中,对民事、商事、公益等信托制度作出了必要规范。
(3)美国的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开展尤为普遍,信托财产主要集中在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篮子金融服务的大银行手中。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
(4)美国社会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两者并行不悖,以民办私人经营为主。美国信托业创始是发轫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 “官办信托局”等公营信托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领先一步。
(三) 日本的信托业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1887—1897年,日本经济依赖纺织轻工获得了发展,甲午战争以后,日本认识到发展重工业的必要性和信托作为筹资手段的重要性。
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模仿美国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主要是配合公司筹资的附抵押公司债信托业务。其后各银行纷纷仿效,而同时专营私人财产信托业务的公司也迅猛发展,1911—1921年十年间,这类公司的数量呈跳跃式上升,而运作极不规范,并造成了经济上的混乱。
日本政府于1922年制定了《信托法》,次年又制定了《信托业法》,从此日本的信托业走上了正轨并获得了高速发展。其间,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信托业务也经历了数次调整,比较重要的是1943年“二次大战”期间,出于战时管制的需要,信托公司被合并到银行,变成了银行的信托部,即银行开始经营信托业务。二战后为了解决信托业的困境,又允许信托公司改制为银行。50年代日本政府对信托业和银行业重新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这就是著名的“长期与短期金融分离”的方针。目前日本的信托业务主要由以信托业务为主兼营少量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经营,而其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严格分开。由于信托业务的迅速开展,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主要金融机构的自给量比例逐渐增长。1960年,信托银行的资金量占主要金融机构资金量的8.4%,1970年底上升为11.3%,1981年底又上升为13.2%。
日本的信托几乎都是以营业信托的方式发展。日本国民个人的财富总量虽然很大,但非营业信托至今在日本仍然很罕见,主要是因为日本引进信托之初,日本经济的发展急需资金,国民并不富裕,引进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用信托的长期金融职能,而并不偏重作为个人的理财手段,其后也长期忽视开创民事领域的信托品种。
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日本的信托基本上是根据《信托业法》的规定,按照准许信托公司经营的信托财产的种类划分的。其种类分为七种:第一,货币信托;第二,有价证券信托;第三,货币债权信托;第四,动产信托;第五,土地及其附着物信托;第六,土地权和租借权信托;第七,综合信托。日本的信托公司不能经营上述第一到第五种财产以外的东西。从《信托法》看,著作权、专利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无形财产可以信托。但《信托业法》出于防止信托公司搞投机或承揽有危险性的财产危害经营基础的目的,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出发,限制承揽上述无形财产。
“金钱信托”是日本信托业的一大特色。它是一种货币资金信托,信托公司以此对电力、铁路等行业进行贷款或投资,执行长期金融功能。这主要是由于日本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国民手中的财产以金钱形式为主。
日本的信托业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进入“信托时代”,信托的金融功能和财务管理功能均得以充分发挥。日本的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信托业务集中在三菱、三井、住友等7家大信托银行和3家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都不经营信托业务。而兼营银行业务的各信托银行也限于以信托为主体,银行业务只能在与信托有关的范围内进行。
日本信托业的基本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
日本首先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认信托业这一金融行业后,才有真正的信托业务。重要的法律有: ①《信托法》,1922年4月制订, 1923年1月实施,1979年3月30日修改。该法规定信托是办理财产的转移、其他处理,让他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明确从信托行为发生到终止过程中,委托者、受托者以及受益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②《信托业法》,1922年4月制订,1923年1月实施,1974年4月2日修改。该法规定按银行法和兼营法取得团体法人地位的信托银行才能成为信托业机构,经营信托业。作为信托业机构,可以依法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和固定物等不动产6个方面的财产信托,还可以办理代保管、信托见证、执行遗嘱、会计检查、债权债务清偿等代理业务。③《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即兼营法。1943年3月制订,1961年6月1日修改。该法规定信托银行首先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取得银行的合法地位,然后依兼营法方可兼营信托业务。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上的公司、团体以及个人不得经营商事信托。④《贷款信托法》,1952年6月制订,1971年4月1日修改。该法规定信托银行可以和其他银行一样,对国民经济中的任何产业部门发放中长期贷款。⑤其他法律还有《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务信托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实施规则》、《法人税法》、《国民年金法》、《厚生年金保险法》等。信托银行开展的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与之相适应和相配套的法律作为依据。这大大加速和规范了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说,健全的法制是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重视发挥信托职能
日本的信托具有财务管理和长期金融两种基本职能。之所以有长期金融职能,是因为日本的信托财产大多是长期稳定的金钱所致。根据日本金融机构分工专业化原则,除信托银行和长期信托银行外,禁止其他普通银行从事长期金融业务。这种划分使信托银行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从而避开了与普通银行业务相混淆的情况。另外,日本一直严格信托机构的审批制度。自 50年代以来,信托业一直集中在7家信托银行上。这样便于对信托业务的管理和控制。当国民资产证券化和选择多样化特征显著时,信托机构就十分注重充实和开发具有财务管理职能的业务。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资本积累急剧增加和资本自由化的发展,出现了金融自由和同一化趋势,长短期金融分离的原则有所突破。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信托银行只有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才能巩固自己的地位。
(三)不断开发具有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
日本根据自己的情况,一开始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而不是如英美的土地信托和证券信托。后来又创造了贷款信托,对其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高速成长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的信托业务种类很多,按信托财产的性质来分类,可分为金钱信托、非金钱信托、金钱和非金钱相兼的信托以及其他信托四大类。其中金钱信托按使用方法分类,又可分为特定金钱信托、指定金钱信托、非指定金钱信托和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即金外信托。金外信托也可分为特定、指定、非指定、单独运用和共同运用等类型。按不同的信托目的,过去具有代表性的是职工持股信托,以后又有黄金信托和有价证券信托等谋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的指定金外信托。按不同的信托目的分类,主要有贷款信托、年金信托或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或财产积累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非金钱信托主要包括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抵押公司债券信托等。金钱、非金钱相兼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特定赠予信托和遗产、遗嘱信托。其他信托属于代理信托类业务,主要有代理证券业务、经营不动产业务、代保管业务、出租保险箱业务、会计审计以及债务担保等业务。总之,日本的信托业务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象像货款信托、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予信托、收益期满兑取型贷款信托等创新业务都颇具日本特色。
(四)重视信托思想观念的宣传、普及工作
日本设有专门的信托协会。信托协会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团体。协会成立的目的就在于推动信托制度的发展,增进公共利益。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宣传普及信托业务知识;研究和改进信托事业的理论和实际;促进信托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此,信托协会通过创办《信托》杂志,举办各种讲习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普及和推广信托业务知识和信托观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目前的小学课本已载有关信托的一般知识。 1962年,为纪念贷款信托创设10周年,日本专门设立了信托研究奖励金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信托研究。70年代后,奖励金发放对象主要是大学教授、副教授、讲师、学生和各研究机构的专门研究人员。
(四)国际信托业的发展趋势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经营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众多国家对金融管制的放宽,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制度和业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1.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管理,包括对个人、法人、团体等各类有形及无形财产的管理和处理。发达国家在继续强调信托的管理基本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他职能也愈加重视。如融资职能,日本的信托银行加大了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成立了国内大众的重要的储蓄机构;投资职能,除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中长期贷款业务,还为产业部门提供设备资金,为个人购买住宅提供融通资金等;金融职能,在传统的代理证券业务、代收款项业务的基础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信托机构将金融服务推广到纳税、保险、保管、租赁、会计、经纪人及投资咨询服务等领域。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
2.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性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和信托机构从事银行业务十分普遍。尽管在银行内部或信托机构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但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与银行所提供的无明显区别。相反,在美国银行的几乎每一家分支机构都开展信托业务,银行把信托业务和其他银行产品分件交易,重新组合,以向客户提供更新的金融服务也日益成为时尚。此外,信托机构与证券行业的关系也日益密切,两者之间在同一业务范围的竞争也相当普遍。在日本,信托机构分担证券业务的倾向明显,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日益扩大,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民储蓄形式逐渐从存款和信托转向证券的趋势。不少国家在信托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方面,几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3.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70年代中后期,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了衰退迹象,国内金融也竞争激烈,盈利水平下降,于是积极开拓国际新业务,使金融国际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1984年5月,美国与日本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银行参与日本的信托业务。不久,美国花旗银行、摩根信托公司、纽约化学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被批准在日本开展信托业务。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允许日本的银行到其国内经营信托业务。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各国同行业新业务的开发,各国信托业的经营经验日益成为共享的财富,同时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也日益加剧。
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经历
(一)旧中国信托业的基本状况
(二)建国以后的信托业
1、信托业的恢复
(1)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79 年1月,同志约见一些工商界和民主党派著名人士时,希望荣毅仁同志在吸收外资方面做些实际工作。荣毅仁即提出创办一个新型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设想。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志和其他领导同志的支持。1979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月1日中信公司正式在京宣告成立。开办费为50万元,注册资本为2亿元。中信公司的成立,正式标志着中国当代信托事业的起步。与此同时,中国银行总行在京也成立了信托咨询部。
(2)1980年 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函决定试办信托业。
函件指出:“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扩大,自有资金增加,企业联合经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增多,银行应逐步开办信托业,受理企业、机关委托,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等业务,以推动经济联合,并为企业、地方增加收入。总行已决定试办信托业务……关于正式办理信托业务的意见另函下达。”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和浙江嘉兴地区开始了试办信托业的试点工作。
1980 年12月 广东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2年12月改名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在清理整顿中发展
1)第一次清理整顿。1981年末1982年初,随着财政分成制度和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许多地区、部门纷纷自筹资金,组成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加上银行办的信托机构,使信托机构在短期内迅速膨胀起来。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其中人民银行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有266家;农业银行有20多家;中国银行有96家;地方办的有50多家。信托业自恢复以来出现了第一次争设机构的高潮。这些机构一方面与银行业务争资金,抢地盘;另一方面又超越信托业务范围,变相搞银行信贷业务,或吸收短期存款以发放长期贷款和投资;或用银行存款发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或把银行帐户上的专用基金存款转为地方信托存款。结果是,分散资金,业务混乱,长短期资金相互混用,拉长了基建战线,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为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的61号文件,通知指出:“为了防止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保证信贷收支的基本平衡,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投资信托公司以外,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限期清理。所吸收的资金,从哪里转来的,仍转回哪里。今后信托投资业务(除财政拨付的少量技措贷款基金外),一律由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整顿重点是行业清理,旨在清理非银行金融信托机构,要求地方办信托业务一律停止,以加强和协调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宏观调控关系。1983年1月,全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金融信托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固定资产贷款以后由信贷部门办理”。这是自信托业恢复以来第一次明确其业务范围。
2)第二次清理整顿。1984年国家提出进一步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同年6、7月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和“全国银行改革座谈会”。会议认为信托业是金融业的轻骑兵,是金融百货公司。并提出“凡是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各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这表明中国金融界对信托业作用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由于经济过热,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增长过猛,再度出现货币投放和信贷失控局面。信托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方便之门又被打开,盲目地发放了一些收效甚微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扩大了基建规模,在经济过热和投资失控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银行贷款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对各地贷款进行检查,对信托业务进行整顿,严格控制信托贷款,并抓紧收回不合理贷款。这次整顿的重点在于清理信托业务,并暂停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但其它业务未受多大影响。
3)第三次清理整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对信托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视,设立信托机构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到1988年9月,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745家,资产总额700亿元,各类贷款总额500多亿元,开办了委托、代理、租赁、投资、担保、证券、咨询和房地产等多种信托业务。信托业已成为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双重软预算约束,投资饥饿症难以压制,固定资产投资始终居高不下。 1988年比1985年第二次整顿经济时又上升69.64%,经济再一次呈过热势头,通胀加剧,资金需求缺口越来越大。信托业在其中又一次起了火上加油的作用。1988年,信托投资机构的资产规模较第二次整顿后的1986年增长了近2倍。其中委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了3.24倍。信托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增长近1倍。有的机构超范围吸收存款;有的发放假委托贷款;有的超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有的滥设、乱设机构,越权审批机构;有些专业银行通过投资、委托、拆借等形式把存款转移给信托公司;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干扰和打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社会资金,改变了社会信用结构,扩大了信用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剧了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
为此, 1988年8月,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类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信托投资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而且还有膨胀的趋势。建立信托投资公司对生产有促进作用,但也可能有分散资金、转移利润的消极作用。”所以要“停止新建机构,并对现有的进行必要的清理,有些不合法的、没有必要的,可以撤销一部分。” 10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文件)。决定指出:“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
经过三年多的清理整顿后,中国信托业机构过多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机构从整顿前的 745家并为377家,其中全国性的9家,地方198家,专业银行暂不撤销的170家,机构总数减少近65%。各类贷款规模增长过快的现象得到了控制。清理整顿期间,信托贷款规模平均每年增长10%,比整顿前的25%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为中国信托业的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4)第四次清理整顿。1992年到1993年,中国经济再次出现过热、信贷和信托规模失控的现象。信托机构利用拆借资金炒房地产,炒股票,绕开规模限额发放贷款等问题比较普遍。为此,人民银行决定停止所有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资金。这些规定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随意性。这可以说是中国信托业的第四次整顿。
经过几次整顿后,目前全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 390家,其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67家,一般信托投资公司323家,从业人员约4.5万人。
中国信托业大事记
——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82年1月 中信在日本成功地发行了100亿日元"武士债"。在此前后,第一批信托投资公司相应成立
——1982年4月1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
——1985年 国务院要求银行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已办业务应加以清理
——1986年4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作出限定
——1988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8号文件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
——1989年 中国决定设立10家有权在国外发债的"窗口"级信托投资公司
——1989年9月22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组织检查、监督和验收
——1993年7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筹备和设立,均需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95年5月25日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脱钩工作于1996年结束
——1995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对违规操作、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宣布接管,一年后,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
——1997年1月4日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
——1998年6月22日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
——1998年10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999年4月2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
——2000年8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撤销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2001年6月5日,央行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6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初,全国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已达 55 家。其中,实收资本规模最低为 3 亿元人民币,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共 12 家,占 22% ;最高达 25 亿元人民币。至此,以第五次清理整顿为标志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阶段性整合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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