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律网刑事律师车勇解答:法院是怎么通知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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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怎么通知交罚金?

法院一般是在判决前通知缴纳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那么法院怎么通知呢?法院是怎么通知交罚金?为此鼎律网特约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阳律师多年刑事辩护案件代理经验为您提供解答。

法院是怎么通知交罚金?

如果法院是判决前让交罚金,一般都是表示法院将要判罚金,要被告人预交罚金保证金,判刑的时候会说明缴纳罚金多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法院是怎么通知交罚金?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4 罚金的适用对象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罚金是针对于违法的人处罚的赔偿金,所以在判决之前就,执法人员一般在判决之前就要通知犯罪人员准备缴纳罚金。如您对刑事判决罚金有多少还有疑问,您可咨询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或者可以在鼎律网在线咨询,会有资深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法律相关解答助您解除烦恼。鼎律网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全程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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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在辽宁省内代理辩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共200余件,其中一审从轻量刑30余件,二审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约80余件。死刑复核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10余件。

  现专项从事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工作。刑事庭审经验丰富,履职能力及业务能力优秀。

【个人专著】

  起草辽宁省规范性指导《辽宁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化指南》

  主编《辽宁省常见刑事案件的辩护和量刑》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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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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