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碎语论“规则”⑤:从规则存续条件看香港问题

前4期有提到,规则存续3要素:①双方抢夺同一资源。②双方达成放弃暴力对抗的合意。③双方力量对比长期稳定。

Part 1:香港民众和中央争夺的是个人权利的范围大小,包括言论自由、司法独立等等。

Part 2:现有规则是在1997年前后确定,中央实力较之1997年已增长不止10倍,实力对比非但没逆转,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伴随实力提升,中央有强烈的增强对香港控制力度的冲动,因此逐步增设有利于加强管控的规则势在必行,香港方面无任何反手之力。

Part 3:按照现有议事规则和决策规则,中央凭借巨大实力差距,足以碾压对方并按照自己意图调整规则。香港民众在必输无疑的情况下,采取彻底破坏现有规则的极端做法,采用破坏性、暴力性对抗的方式,试图以此提升博弈力量。实际上,原有规则,包括司法规则已经被破坏殆尽。

个人看法:

1、双方都有为自己争取权利的自由,因此各凭本事各显神通,无可厚非。

2、随实力增长,中央争夺管理权(即,压缩个人权利)的冲动会更加强烈。在具体操作上,中央还是比较克制,基本遵守了事前规则。属于光明正大的维权方。

3、在实力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作为弱者通过采取规则禁止的做法来提升短期爆发力。不是不行,而是这玩意儿跟兴奋剂一样,过了这个劲头马上会反噬。毫无疑问是香港民众先单方撕毁约定破坏规则,中央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制裁。


延伸解读:

2019年6月26日,香港终审法院一致裁定曾荫权上诉得直,撤销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罪及判刑,并颁令无须重审。国内爱国人士高呼,正义获胜,沉冤得雪,甚至扬言让曾申请国家赔偿,以此给香港廉署和律政司“colour to see see”。虽脱离专业十几年,也不怎么关注政治事件。但曾案影响之大、持续时间之久难免令人侧目。我蛮好奇这个铁案是怎么翻的。特意去香港高等法院网站查找曾荫权的判决书。这真是一份充满中式朋友圈思维的混沌判决法。老实说这份判决在司法公正上确实有污点。

具体案件上“bing.com”搜索,百度屏蔽大量信息,留下的很多是垃圾。大概经过:一个商人要申请广播牌照,曾荫权给批了。媒体爆料曾荫权低价租赁该商人的物业(曾以240万租3年深圳500平物业,出租后房东花385万按曾夫妻要求装修)。

3审裁决经过:(1)一审裁决:2017年2月17日陪审团裁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成立,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囚20个月。(2)二审裁决:2017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决,驳回曾荫权定罪上诉,维持原裁决罪名。但判刑上诉成功,获减刑至12个月。(3)三审裁决:2019年6月26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撤销曾荫权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定罪和判刑,颁令不再重审。

闲言碎语论“规则”⑤:从规则存续条件看香港问题_第1张图片
香港高院公布的曾荫权判决书(编号FACC29/2018)

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书透露3层含义:

第一、曾荫权行为失当,我们对此进行含蓄的认定,给公众一个交代。第二、我们抓住一个不是瑕疵的瑕疵,一审法官未对陪审团解释清楚“什么是蓄意,怎样才算严重”这2个名词的含义,起码我们认为是不清楚的。这或许、可能、大概、有时候,会误导陪审团判决。因此我们以审判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定罪及判刑。第三、他现在牢都坐完了,如果依法发回重审,太不近人情了(原文:由於上訴人已就上述罪名服刑完畢,即使現在可就相關控罪予以重新審訊,本院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就第二項控罪,本院不作任何重審命令)。没必要吧,算了吧,就这样吧,以后别翻这件事了。因此我判令无须再审。潜台词:若依法发回重审,重组陪审团,让主审法官解释清楚“蓄意和严重”是几个意思,我们判断曾荫权罪名会成立。但他现在牢也坐了,再发回重审就显得没必要嘛。——因庭审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判决的,不是没有先例。但以庭审违反程序撤销判决,且以重审太麻烦、不符合社会公义为由,不发回重审。还真是第一次见到。【假设这么一个场景。最近炒的很火的性侵案。假如庭审时主审法官忘记宣读被告人权利,但最终判决强奸罪名成立,判刑3年。高院以庭审时法官未告知被告人应有权利,导致庭审程序有瑕疵,撤销强奸罪判决。并且以该强奸犯已实际服完3年刑期,如果再发回重审不符合社会公义。因此裁决不再重审,判决强奸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这时候国人会怎么想?香港民众现在就是这个想法。】

这份裁决很魔幻,有我朝权术运用的熟悉味道。反弹和撕裂肯定进一步加剧。然并卵,实力说了算。中央这么干也有苦衷,毕竟人家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就因为被港独盯上导致身败名裂,以后谁还跟我们做朋友呀。我得把朋友搞的多多的,敌人搞的少少的,不能让老朋友吃亏。实力摆这,运作这事不难。但过犹不及,要有所限制,破坏规则的事少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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