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从其他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价款能否进行差额扣除?

     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从其他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价款能否进行差额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如果转让方企业销售土地使用权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取得的是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土地价款不能抵扣当期销售收入,如果在转让方企业销售土地使用权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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