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一谈教育惩戒权话题

              再谈一谈“教育惩戒权”话题

                              史伟锋

  湖南株洲的“罚站学生7分钟,教师被关押7小时”的事件暂告一段落。作为当事人的赵姓家长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一个“遇事不必讲理,暴力就可以解决一切”的榜样,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赵副所长则给手下一杆人马树立了“公权可以私用”的典型。事件中该接受处罚的已被处罚,似乎就此结束了。但是,笔者欲进一步探讨这背后的另一个问题,即教育惩戒权问题。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即规则、规律,这句话就是说欲干成一件事得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律。这是一条朴素的真理。那么,百年大计——教育当然得遵循一定的规则、规律。教育惩戒就是基于这规则、规律的,或者说教育惩戒本身就是规则、规律的一部分。这也是一条朴素的真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那么谁拥有教育惩戒权呢?

  老天爷有教育惩戒权吧?老天爷的事咱说不了,就不说它。

  长期工作在教育一线、与孩子们朝夕相处的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教育惩戒权吧?我看目前社会上态度很不同。

  第一种,认为老师根本就没有教育惩戒权。

  以这位赵副所长为例,一位负责任的老师的正常教育惩戒行为就引起他强烈的反弹,甚至悍然公权私用,报复老师。这批人数量不少,社会能量也不小。 “尊师重教”对于这些人仅仅是口号、戏文,其内心是这样认识的:老师特别是中小学老师,就是这社会上最单纯、幼稚的一群人,既封闭又固执,整天和孩子们混在一起,也就是孩子一般的见识。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面前,老师只有听从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要求的份,听从我们这个付了费的甲方的要求的份,哪能“自作主张”来惩戒孩子呢?老师们想干什么?“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才是我要的好教育”。这是一种病态的认识,其实质就是轻视、蔑视老师这个群体。笔者都不愿提这病根的历史脉络。

  持此第一种观点的人,可就此打住,不必再往下看了。

  自1919“五四”运动以来,大家都记住了“民主、科学”的伟大光辉,可是其负作用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建议可以看看同期并行的一派——“学衡”派的观点,就会更清楚了。

  第二种,认为老师有合理的教育惩戒权。

  这类人士认为,如果老师的教育惩戒是合理的,就接受,不合理的,就不接受。持此观点的人士很讲道理,笔者很愿意开诚布公地谈一谈。

  那么,什么样的教育惩戒是合理的?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分析。

  第一,宏观层面。

  前面我们谈到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规则、规律的。而教育目标是决定着教育过程,教育手段的。我们教育孩子们,要把他们培养成一个什么样的人,为谁培养?如果把孩子们要培养成##&&%%##jbr,这就凸现了人的工具性、家丁化。这个目标指引下的教育惩戒手段恐怕咋整都难以合理。如果我们要培养孩子成为未来一个自由的人、一个合格的世界公民,这就凸现了人的主体性,培养了孩子们权利与义务意识,权力与权利的边界意识。在这个教育目标指引下的教育惩戒手段,估计比较容易达到合理范围的。

  不过,这宏观的层面事,我们老百姓难以把握。

  第二,微观层面。

  在实际教育生活中,关于合理的教育惩戒范围,当然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怎么办呢?只要肯学习别人,办法总是多于困难的。笔者还是得套用一下某位西方政治哲学家的话来说,即“统治要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才行”,那就是“教育惩戒要征得被惩戒者的同意才行”。即师生双方都认可了的惩戒就基本上是合理的、可行的了。那么,就可以开一个“学生代表(未成年人由家长陪同)、一线老师代表以及教育专家”的三方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这个会上,各方都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但不必讨论什么“春蚕、蜡烛等”,这伤感情。也不必讨论什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也不合适,孩子的父亲是不能随便认的。就光讨论教育惩戒的合理区间问题。那从何说起呢?就从孩子走进校门的有关身体健康、各项学习权利说起。例如,上自习课期间,人人都应享有一个安静有序的教室里学习环境的权利,如果哪位孩子此刻说他有大声喧哗,自由表达的权利,对,我们支持,但请另寻时间或另寻地点,若非得此刻在教室里行使此权利,那就侵犯了他人的一个安静有序的学习环境的权利,就得接受惩罚。这就是规则,人人遵守,人人维护,人人就受益。老师只是规则执行的一位监督者。就诸如类推,一条一条罗列,最后再核查一下,看看诸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公序良俗。三方签字画押,遵照执行,并署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诸条”,为以后遇到新问题继续讨论留下余地。果真能如此,今后倘若有孩子受到了教育惩戒,就会思考问题在哪儿,自己是受到了规则的处罚,而不应该记老师的私仇。

  这个“三方联席会议”是否像小孩过家家似的?是否显得幼稚可笑?但是,这的确是行业理性的雏形。先划清此底线,在此基础上再谈“爱与奉献”、“师恩如山”等高尚主题。这样的类似于童话寓言的问题解决办法,就在我们国家某个时期某个地方实行过,现在好多人不知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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