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S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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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izi博物馆大理石雕塑  拉奥孔

EOS的窘境_第1张图片

EOS现在的情况就是很尴尬,牛市不来,币价不涨,曾经沧海。

本人总结了一下,目前主要是集中以下几点:

第一,投资者短期过高的期望与项目正常的进度。

EOS在经历1月份熊市以后,因为项目本身的进程以及投资者对其的关注度,一度价格在5月份逆势而上,达到历史顶峰150左右。然后随后一直下跌至今,集万千宠爱一身,却表现不积极,韭菜们怨言颇多。

不过必须要承认,目前没有哪一个项目,能够有这么多顶级人才参与建设,而且是目测可见的建设进度。

(1)刚刚发布了最新的版本,

(2)WPS(工作提案系统)也在快速搭建,

(3)社区治理和公约的讨论也在火热进行。

(4)Block One正在开发的IOS钱包,很快就能解决很多人担心的私钥丢失和身份识别、账户开设成本的问题。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投资者总是关注短期,而忽视了长期的价值。

第二,社区治理和“代码即是法律”的冲突。

很多人反感治理和仲裁,包括EOS的一些开发者本身。本质的原因是,区块链从以太坊时代就提出的,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极客们的梦想是创建一个代码自治的自由世界 。但是进一步思考,总有一些冲突事宜是无法在代码范围内解决的,大家也能认识到,包括BM自己也赞同,尤其是,当EOS想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区块链的商业体的时候。要知道,人类商业文明发展至今,依然也没有能够建立一个完善自洽纠纷解决机制。这也就是为什么EOS需要治理,治理意味着主观意志的干涉,意味着折中和让步。

当然,怎么将代码意图最大化实现,将人治权限最小化,是目前正在探索的问题。

第三,EOS上的仲裁是否应当开放还是自我闭环。

即时在在探索EOS仲裁的人中,也有不同的观点。EOS上线时的临时公约中,默认指定了ECAF作为仲裁机构。不过也有部分人认为,这个默认的仲裁机构,不一定是现在所说的ECAF。

现在的ECAF在自己制定的“RDR,争议解决机制”中,把EOS仲裁设计成了一个闭环机制。凡是涉及EOS链上事宜,最终都会回到ECAF仲裁,同时ECAF自身还有一个上诉系统。这样就存在一些很明显的问题,ECAF作为一个在现实世界中没有民事主体资质的组织,能否得到现实世界中主权机构、法院、行政机构的认可?一旦涉及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当发生违背EOS社区利益的冲突时,是选择遵循还是违背?一旦违背,将很有可能遭受到现实世界中司法机构的封锁。那么,涉及到这样的决定的时候,是否应当由社区、节点共同来决定更适合?

不过也有人, 比如EOS New York认为,应当采取完全的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仲裁员和仲裁机构通过链上注册账号,通过私钥签名来管理记录(见后文,EMAC关于EOS NEWYORK提出的《EOS争议解决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讨论)。这样一来,也就排除了ECAF一家专权,完全打通了与现实世界中仲裁的联系。一裁终局,不会存在ECAF这样内部还有上诉系统的怪异现象。更重要的是,消除了EOS自我封闭的状态,让EOS消除了很多法律风险,为未来的EOS成为超级商业主体提供了更多机会。

EOS的窘境_第2张图片

梵蒂冈博物馆壁画

第四,禁止投票贿赂与委托代理投票返利的矛盾。

BM和一些国内外节点,一开始就宣称反对节点贿选。一开始感觉大家还比较遵守。很快就出现,一些交易所占用用户代币,直接投票的问题。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很快,又出现了代理投票的各类机构出现。对于持币者来说,票选节点,支持生态建设,都没有直接的来的利益重要。毕竟大部分持币者都是投资者,理想情怀都没有面包实在。

比如火币出现的火币矿池机制,通过委托投票,获取HTP,目前HTP上线满币网,粗算一下,年收益都可以达到38%点多。对于散户来说,都比投一堆不清不楚的节点强。又比如BIGONE,没事给用户来一批空投币上线,换成EOS,收益也是相当可观(老猫说过他的节点完全不盈利,这一点可信)。

对此我的观点就是,宜疏不宜堵,给与投票激励,肯定是最好的办法。比激励用户投票更好的办法是,给予更高的激励给用户,让用户拿出自己的代币去参与工作系统提案的投票,监督。节点嘛,想上位,自己拿自己的代币投自己(投节点的代币锁定期限要延长到6个月)。这样一来,就能够通过激励把节点的代币和普通用户的代币区分开来。同时也能实现,社区、节点、仲裁,三个互相制衡的局面。

第五,EOS是否能实现区块链商业价值。

EOS牛皮吹上天了,EOS 3.O的代表,TPS百万次, 区块链商业化最具成功机会的公链…..如果EOS这么努力的公链,到了年底还没出现一个有意思的应用,如果到了明年,这个成功上线这么久的公链,除了一些简单得掉渣还漏洞百出得赌博游戏外,还是没有爆款,那么,我们是不是要重新想一想,区块链技术真的有那么宽广的应用范围?还是终究是水中月,镜中花?

我们也应该重新思考一下,什么样的应用,最有可能成为EOS上的独角兽?

总之,成也萧何,败也萧何。EOS什么时候能摆脱现在这样尴尬的局面?让我们保持耐心,做一个合格的投资者。

附一:

EMAC关于EOS NEWYORK提出的《EOS争议解决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讨论

纽约节点的原文:https://medium.com/eos-new-york/the-state-of-eos-governance-ecaf-regarbiter-401c073d622d

对本文主要观点总结和希望大家讨论的问题:

主要观点总结:

第一、所有EOS链上注册的成员,都认可1958年《纽约公约》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定”的内容,前提是任何仲裁令发出的作者已经在EOS链上正当注册。

第二、有效仲裁具有约束力:任何链上条款都应该是法律认可的、不可更改的、有强制执行力的。

第三、明确规定任何链上条款、交易、智能合约、李嘉图合约等必须指定一个链上注册仲裁庭和/或者链上注册仲裁员,才能具有可仲裁性。

第四,定义了什么是链上:链上,顾名思义,就是被票选节点,智能合约或李嘉图合约加密验证的,并且存在于EOS主网的不可逆区块中,可以被查看、审计和验证的任何交易。

第五,注册仲裁员的OPT-IN,操作方法、道德规则(参考美国律师协会商业纠纷仲裁员道德准则):注册仲裁员通过私钥签署邮件、提交合同、辞职…

第六:注册仲裁庭的OPT-IN(参考美国仲裁协会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同意仿照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进行争议解决….

主要希望讨论的问题:

1、 是否赞成本文的链上注册仲裁员和链上注册仲裁庭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

为了保证EOS链上仲裁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是否需要考虑设置准入门槛和审核机制?

是否应该制定链上注册仲裁员和链上注册仲裁庭的评价标准,而不是完全根据市场选择次数来衡量?

2、 合约未约定时,是否保留默认仲裁庭选择ECAF?

如果未约定,是否允许重新约定?

3、链上注册的仲裁庭是否对链上注册的仲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过失承担责任?

4、是否还有其它希望讨论的问题?

附二:

Achilles ZHANG, [08.09.18 14:51] in telegram, my opinion about the ECAF should be open or close to external court.

[In reply to jem]

I do think the priority is to let ECAF to be a legal entity in real world, register in one country, like ICC or ICSID. Also, we could set a barrier that only organization that authorized by EOS community could be ask for arbitration in EOS affairs. Then in this way, EOS arbitration could be more independent to protect EOS community's autonomy, meanwhile get respects from the external courts.                                                              

More importantly, we should always remember that, arbitration only fit for commercial and contracts dispute, not for crime or fraud, ect. If any civil activities related with EOS, it will always go back to ECAF (or any arbitration forum) for the agreement before.  


However, when it relates with criminals, or bailiff enforcement from external courts, I do think it's not relates with ECAF, it's relates with EOS—suppose EOS is just a company (decentralized company). In this way, if the company decide not to follow the order, it will be sued or prohibited by the external courts. So, it depends on the EOS philosophy, to be an open or close organization. To this kind of order, It should be decided by EOS community or at least BPs, not ECAF only. Because it's not just about the arbitration\RDR of ECAF anymore. Although it will eventually to be an order from ECAF to notice the community to comply.                                                                                           

From my point of view, EOS's target is to be the most influence blockchain organization in the world, it should be more cooperate, not resist.

EOS的窘境_第3张图片

佛罗伦萨随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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