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30 闫安
2018年4月2日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中,在第五条明确“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在业界翘首以盼“指引”出台的时候,4月28日,沪上一家大型保险公司首发了税延保险综合解决方案。可喜可贺!媒体的报道,也引起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对于税延养老产品的设计,有关机构负责人介绍称,将开发最全的产品类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偏好。针对投资稳健型的客户,将提供收益固定的产品;针对风险中立型的客户,将提供收益保底的产品;对风险偏好类的客户,将提供收益浮动类的产品。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灵活选择其中的一类或几类。
五部委22号文件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养老保险,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主要种类包括: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对应起来沪上这家保险机构的延税养老保险产品类型,分析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
第一类,收益固定,对应的是传统型养老险。
具有回报固定,风险低特点。但存在抵御通胀的风险问题,即存在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倒挂的风险。概因此类产品预定利率,一般与银行利率挂钩。如果通胀率比较高,从长期来看,就存在贬值的风险。
这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经验教训类似,虽然养老保险基金都是企业个人交付的钱,是保命钱、养老钱。但在投资运营上,过往只能买国债,或存银行,但问题是没有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实际上,养老金的安全性也成了问题。进而,如何应对老龄化高原期的长寿风险。
第二类,收益保底,对应的是分红型养老险和万能寿险。
分红型养老通常有保底的预定利率,但这个利率比传统养老险稍低。分红险除固定的最低回报外,每年还有不确定的红利获得。分红收益与保险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保险公司应当将可分配盈余的70%以红利的方式分配给投资人,但分红具有不确定性,分红收益多寡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关,也有可能因该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而受到损失。理论上可以回避或者部分回避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威胁,使养老金相对保值甚至增值。但是,养老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不同于养老金账户资产独立和净值披露方式,不够透明。
万能型寿险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保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有保底收益,与银行定期利率挂钩。除了必须满足约定的最低收益外,还有不确定的上不封顶的“额外投资收益”。一般每月公布结算利率,复利增长。万能寿险,可有效抵御银行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账户比较透明,缴费和追加投资方便,寿险保障可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提高或降低。万能型寿险可以灵活应对收入和理财目标的变化。问题在于投资管理能力。
第三类,收益浮动,对应的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产品,设有不同风险类型的账户,与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挂钩。不设保底收益,保险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盈亏由全部客户自负。优势在于,以投资为主,由专家理财选择投资品种,不同账户之间可自行灵活转换,以适应资本市场不同的形势。如果坚持长线投资,有可能收益很高。但也是是保险产品中投资风险最高的一类,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要求也最高。
按照22号文件要求,“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结合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稳健型产品,不能简单理解或等同于传统养老保险的收益固定产品,或分红险、万能寿险的保底收益加浮动收益产品。同样,风险性产品,也不能简单理解或等同于收益浮动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因为,稳健性产品有防御通货膨胀和资产贬值的风险;风险性产品在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标的等方面又有着不同风险偏好下的对资产配置的风控措施和合规要求,风险偏好选择,既可以包括保守、防御、平衡等稳健型产品;当然也可以包括积极或激进型的“风险型产品”。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22号文件中,对“稳健型”和“风险型”概念的内涵、外延界定上。
换句话说,这就是业界和老百姓最期待的22号文件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否则,没有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随时发布自己的“标准”和解决方案了。呵呵。
在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还是需要“有法可依”。
按照两会后机构改革职责划分,中国人民银行将承担原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
2018年4月27日正式公布的“大资管新政”,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实施净值化,统一标准的监管政策。但《意见》在适用范围中,又特别强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所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相配套的“政策指引”,及已有的统一政策规范,就非常的关键和重要!
2017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内的专业投资者,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显然,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划分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是基本原则。对比一下,22号文件规定的“稳健型产品和风险型产品”就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示和明确指引了。
否则,22号文件,将稳健性产品和风险型产品并列,是否隐含了“稳健型产品就没风险了或风险较小”,而“风险型产品就不包含稳健型甚至保守型、防御型养老保险产品了”的错误暗示?
进一步,对照统一标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风险”的定义要求,即按照风险特征和程度,划分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求。
是否,这就意味着22号文件中的延税养老保险的“风险型产品”,是“此风险,非彼风险也”?
如此,则意味着部委政策文件之间,对“风险”的定义和划分,就存在歧义了。这恐怕是我国养老金市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独特现象了。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发布的《中国企业年金指数•济安腾讯系列》,其编制宗旨,表现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征;指标符合企业年金的刚性约束;编制方法、数据来源公开、透明、公允。其资产配置,基于不同的收益与风险偏好,指数分为保守、防御、平衡、积极与激进等五个分指数,其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均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其中,保守和防御是典型的稳健型产品,与积极和激进型产品相比,差别在于风险敞口比例的大小和风险偏好与资产配置的一致性。
明天是5月1日,为期一年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正式实施,但配套政策指引还没有出台颁布。有关机构首发的税延养老保险综合解决方案,却已经提前四天时间发布了。
是否,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对22号文件进行自己的解读和产品开发,而未必要等到政策指引的出台?虽然,政策指引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如果是,如上文分析,对“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定义,是否不同机构会有不同的标准?
市场再来一次大撒把?
但或许,今晚或明天试点的第一天,政策指引就出台了?
这是个待解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