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则德邦快递将价值15万元,总重25KG的包裹,由于快递员的失误将其认为是旧衣回收物,误将该包裹送去旧衣回收厂分解,而德邦快递只愿意赔偿300元的新闻火爆朋友圈。
在网购如此发达的时代,相信大家可能或多或少都丢失过包裹。笔者也不例外,只去年一个月的时间,笔者就丢失了两件快递,原因是快递员把我的包裹直接放在门卫签收了,结果就被偷了。当笔者向快递公司找快递的时候,快递员还让我加他微信,他给我赔偿货物的损失。然而,然而就是然而!!!当我把订单截图给他之后,他再也没有理过我。毕竟价款也不是很高,笔者就放弃了。
那么问题来了,当我们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或者说被放在门卫被签收后,毁损、丢失的。这个损失由谁承担呢?如果快递公司要承担责任,赔偿金额怎么算?上述新闻德班快递说的赔偿300元有没有依据呢?
下面我们分为包裹在运输途中和签收门卫丢失两种请款讨论
包裹运输途中丢失、毁损
一、邮政服务的赔偿
(一)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快递业务有别
我国有一个《邮政法》,里面虽然有专章“快递业务”的规定,受邮政法调整。但是该法大部分用于调整邮政企业的,邮政企业(比如我国的中国邮政)和快递公司不同。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服务受国务院的管理。而快递公司则只需要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45条第2款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59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因此我们使用普通快递邮寄包裹,而不是中国邮政的邮政服务时,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的快递损失赔偿的规定。
(二)邮政服务的赔偿
那么如果我们使用的是邮政服务呢?
《邮政法》第47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邮政服务中,分为保价邮件和未保价邮件。
保价邮件丢失或毁损的损失,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没有保价的邮件的话,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有所限制:实际损失不能超过运费的三倍。超过三倍的,则只赔偿三倍运费。挂号信件直接按照三倍运费赔偿。如果邮政企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则即使没有保价,也应当直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没有三倍运费的限制。
第48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什么叫不可抗力呢,主要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二、快递业务的赔偿
(一)保价赔保价金额;未保价看约定
国务院在2018年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因此对于保价的快递,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且无论是不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所以如果大家邮寄的是些贵重物品的话,强烈建议进行保价,一般保价的金额也不是很高。千万不要为了省那么点钱,万一物品遗失、毁损的话,损失你是要不回来的。
对于非保价的快递,一般按照《合同法》来解决
快递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应该参照《合同法》中最为近似的合同类型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第17章运输合同中在第3节专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快递服务合同可以参照该节相关规定。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12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314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话,快递公司的赔偿额一般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与快递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话,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当然在我们邮寄快递的时候,一般来说不会出现当事儿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快递公司本身已经对未保价的快递额赔偿限额作出了规定。
(二)快递公司“保价条款”的效力
一般来说快递公司制定的快递赔偿限额并没有和寄件人进行约定,而是自行制定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现在的快递公司一般都会作出“贵重物品请保价,未保价物品的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五倍”“未报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无/票”这样类似的规定的保价条款。具体赔偿多少,每个快递公司的规定都有所差别,但一般都是赔偿运费的几倍,常见的是运费的3~5倍。
快递公司对未保价的快递作出限制赔偿的规定,有效吗?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独自制定的,不容另一方当事人商量的余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一些限制: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上述规定,快递公司作出的对未保价快递赔偿限额的规定,属于“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
什么才是“合理的方式”呢?实践中最低要求就是在合同中要有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加粗、加黑、扩大字体等方式,让另一方当事人所知悉。
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寄件人财产损失的,则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快递的实际损失。
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德邦快递的快递员,明显是因为他的重大过失才导致包裹被送到旧衣回收厂分解的。这时德邦快递就不能援引自己规定的只赔偿300元的规定,这条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而应当赔偿寄件人的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快递公司能否援用他们规定的限制赔偿条款进行赔偿,主要在判断两点上:
1、限制赔偿条款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大多依据寄件人能够得到的赔偿款来判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如果寄件人损失的数额较大,而能够得到的赔偿款非常少的则为违反公平原则。
2、快递公司有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该条款?
快递公司还否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如有通过明显的字体变化即是尽到义务;也有认为只有寄件人在保价条款处签名才是真正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也有的认为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寄件人关于保价条款的内容才是尽到该义务。
笔者罗列了一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有关判例:
(1)卢永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皖民申359号
法院认为:
运单托运须知载明“托运货物必须加保价运输,费率5%。如托运人无声明,不办理货物保价运输,一旦在运输中出现丟失、损坏等所造成损失的,托运部最多按该件运费的10倍赔偿”,此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并未限制托运人的选择权,托运人有权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承运人米立达公司则以是否保价为依据,收取不同的运费,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免除米立达公司的赔偿责任,也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卢永成明知所托运的货物属于价值贵重的物品,而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能选择保价的情况下而未选择,致使该货物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且其在发现货物丢失后亦未及时采取通知承运人等有效措施积极避免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判据此判定米立达公司按运费的10倍赔偿给卢永成并无不当。
(2)广东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谭宇玲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粤01民终19899号
天天快递的《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寄件人对快件选择不进行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毁损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一审法院对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看法:
天天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谭宇玲注意。虽然天天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合同》中对于以上条款有以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标注,但该《快递服务合同》是印制在物流服务合同规定背面,且谭宇玲未在物流单据上签名,天天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已对相关保价条款及赔付规则条款履行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保价条款中关于寄件人不保价时的赔付条款无效,天天公司最高赔付谭宇玲1000元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并在天天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上认为:
谭宇玲150支大唇膏的损失为12000元(80*150=12000元)。但谭宇玲作为理性商事主体,在快递寄送物品非常普遍、且快递件丢失亦不罕见的现实状况下,即便是王成林没有提示其阅读关于货物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其也大概知晓快递寄件有保价费用和不保价费用之分。故对于涉案寄件没有保价,谭宇玲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应自负一部分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天天公司负担大部分损失,即承担80%的损失9600元(12000*80%=9600元),天天公司向谭宇玲赔偿9600元及利息。
(3)金乡县圆顺通快递有限公司、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2019)鲁08民终2265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货物虽未保价,但价值高达24000元,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货物丢失最高赔偿为300元,不符合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且未举证证明快递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因此,涉案货物丢失后,日照东坤快递有限公司应依照货物的价值对日照三金焊料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4)赵建强、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2018)鲁10民终2784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快递运单正面关于赔偿标准的“重要提示”条款加涂黄色背景衬托,该条款及背面的“赔偿标准”条款均采用了加黑加粗大号字体,上述显著方式足以提示寄件人注意关于保价、赔偿的格式条款内容,韵达速递公司对其提供的快递运单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涉诉格式条款内容具有选择性,属于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范畴,只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具有合理性,因为对重要物品进行保价、收取较一般物品更贵的邮寄服务费用,亦符合行业惯例。故该条款规定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因此韵达速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中记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赵建强既未选择保价,亦未选择赔偿的快递费倍数,按照运单的上述赔偿标准,“视为按快递费的五倍赔偿”。
(三)网上购物在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毁损的
我们前两个部分分析的内容都是站在寄件人的角度,根据寄件人与提供邮寄服务的主体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来确定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都是买的多,而邮寄的少。网购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的事情。
那么当我们网上购物,快递却在运输途中丢失、毁损了,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呢?
1、找卖家重新发货或者退款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买卖合同只能约束卖家和买家,而不能约束快递公司。根据《合同法》,一方当事人因第三方的原因遭受损失,无法请求造成损失的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我们作为买家,是不能找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的,能找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是卖家,因为卖家才是与快递公司签订邮寄服务合同的人。
当我们发现买的东西在运输途中遗失、毁损了,应该找卖家沟通,让卖家重新发货。至于快递丢失赔偿的问题,就是卖家和快递员之间根据之前说的内容进行赔偿啦。买家是不用管的。
2、快递风险转移时间
如果买家决定找商家承担责任的话,商家可能会推诿,认为自己已经将商品交给快递了,自己履行的交货的义务已经完成,此时货物风险转移的责任已经转给买家,商家自己不承担责任。
依据就是《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第142条第1款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11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即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的情形。至于我们网购的风险转移的问题,由于网购都需要填写邮寄地址,依据交易习惯可以确定邮寄的地址就是交付地点,风险转移应自货物交付到买家指定地点才转移。
同时我们常用的网购平台一般都规定了在“收货人签收商品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买家承担。:
比如:
(1)淘宝
《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16条“签收规范”第9款:
收货人签收商品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转移给买家。
(2)支付宝
《争议处理规则》第2条“争议处理规则”第1款:
货物风险的转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前由发货人承担,交付(收货人签收)之后由收货人承担;在承运人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发货人向承运人追偿不影响交易纠纷的处理,发货人应依照本规则承担相应损失。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双方协议退货的,以卖家留下的退货地址作为交付地点。
(3)京东
《交易条款》中的“京东承诺”第2条:
我们承诺在运输“保价费”上永久免费,在配送环节上承担保险费用,运输过程的风险一律由京东承担,客户收到货物如果有损坏、遗失等情形,只要当场提出声明,京东立即发送全新商品先行予以更换。
《发货与签收规范》第3条:
商品毁损、灭失等的风险自收货人签收商品后由卖家转移给收货人。
快递被门卫签收后丢失
现在很多快递都会将快递签收在门卫室,由收件人自己到门卫室领取。而门卫室的东西每个人都能去拿,很容易出现丢失的情况。
在东西已经签收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收件人手中,邮寄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成,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时若发生快递丢失的问题,邮寄人不会再承担责任。
这里只会涉及快递员会不会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快递员径行将快递签收于门卫
《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员如果没有通知收件人,自行将快递签收在门卫的话,属于没有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原物的实际损失。
二、快递员经签收货人同意签收于门卫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校区物业一般没有保管包裹的义务。如果在收件人的同意下快递员才将包裹放于门卫的话,快递遗失的后果只能由签收人自己承担,快递公司没有责任。小区物业也没有义务保管快递,收件人和物业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因此物业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上述分析,无论是基于寄件人与快递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还是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讨论的赔偿都是建立在有合同基础之上的违约责任。
同时快递的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对收件人来说,其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基础,其在快递丢失、毁损的时候,可以请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到底是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具体看个人的选择。
追究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原则,不需要快递公司有过错,但赔偿的金额仅限于约定或者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的损失。
追求侵权责任,则采过错原则,需要证明快递公司对快递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举证责任较重。但是赔偿的金额除了物质损害赔偿外,还可以对一些特殊物品,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
1、颜东岳.快递包裹交门卫后丢失,该向谁索赔[J].新农村,2017.
2、武辰睿,钱玥凡.快递标的物遗失及损毁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3、乔楠. 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5.
4、刘玉玲. 快递物品丢失赔偿责任研究[D].安徽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