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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更新了两份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家投资公司以代客炒股为幌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套路。
陌生人的来电,可以代客炒股,肯定能挣钱,收益二八分成,收取一定管理费……
看到这些“套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被“保本”“专业”等话术遮蔽了双眼。
员工1:
“公司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替客户炒股”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份判决文书中涉及的被告有3人:邓某、田某和冯某,案发前均系北京宝融丰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
田某在邓某的判例中作证言时表示:“公司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替客户炒股,我们市场部负责联系客户,客户来公司后与客户进行洽谈,谈好后公司会和客户签署投资协议,客户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公司,由公司(主要是马某和李某2)负责找操盘手给客户炒股。”
根据田某的证言,该公司和客户签订的《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全部承担风险,主要针对的是客户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益会和客户三七开,公司会收取客户盈利的30%;另一类是公司承担部分风险,针对客户投资额在50万以下的,公司会和客户按照二八开的比例分担客户的盈利和亏损,管理费都是18%。
从邓某的供述中可以了解该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构成,进而摸清该公司拓客的基本套路。邓某表示:“我收入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底薪是1800-2000元,提成是我发展客户会提走管理费的10%,我底下的销售人员发展客户我会提走管理费的1%。”
根据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补充意见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券公司资金对账单证明,本案共涉及61名投资人,其投资委托管理股票账户金额总计约2400余万元,投资人支付管理费约1000余万元,报案人收到返款金额仅279万余元。
员工2:
“我觉得老板在骗人”
田某在邓某的判例中作证言时表示:“我感觉两位老板在骗客户,我就不干了。我开始不清楚,后来知道公司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
冯某在邓某的判例中作证言时表示:“我不清楚客户是否挣钱。我不知道宝融丰泰公司是否有证券业务相关资质。”
邓某自己供述时也表示:“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有资质。”
不论上述3人的说辞是真的不清楚,还是为自己做推脱,投资者请务必在进行投资之前,查清楚相关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三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
求职工作需谨慎
本案中,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移送函及附件证明:宝融丰泰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代客户操作股票账户业务,并收取管理费或约定收益分成的行为,经研究应属须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经查,北京宝融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不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北京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进一步查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田某、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最终,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如何查询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sac.net.cn/),在“信息公示”栏目查询,不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官方网站均有公示,而且在炒股诈骗高发的投资咨询领域,同样可以在该栏目下查询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息,从而识别公司的真假。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总结了5种非法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投资者应提高警惕、注意识别、防范风险。
类别1: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类别2: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类别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类别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类别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编辑:朱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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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邵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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