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机刷量公司被腾讯起诉,判赔2000万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宣判。


被告公司及赵某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本案受理费30万元,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维权费20万元。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两被告需在腾讯网站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做了什么,为什么判罚如此之重?


两被告以“微信小号轻松日赚100元”,“1元提现秒速到账”等表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雇佣真实微信用户,租用大量的微信号码,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服务。


由于被告从事涉案非法经营活动,已经严重破坏了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平台竞争秩序,并给腾讯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1. 被告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刷量行为将反噬平台内容创造和输出,营造不良的竞争氛围,扰乱微信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其他合法平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2. 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牟取巨大利益,从目前查明的两被告收款帐号显示金额已达到了近500万元,但证据表明,两被告还存在其它的收款账号并予以了隐瞒。


3. 被告行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影响微信整体声誉,降低平台其他使用者对微信数据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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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治理和打击刷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在法律法规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均对刷单刷量行为进行了规制,禁止流量造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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