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金挪用入股,一农商行遭罚

10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一则罚单信息显示, 贵州修文农商行因自有资金借道同业发放贷款等三项违法违规事实,遭监管罚没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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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10月9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3宗违法行为:自有资金借道同业发放贷款、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入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9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公开资料显示,贵州修文农商行是在原修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于2018年5月完成改制设立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末,修文农商行股本4.20亿元。


贵州修文农商行2020年二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该行资产总额为143.4亿元,负债总额为132.5亿元,实现净利润8237.9万元。截至2020年二季度,修文农商行资本充足率为11.6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87%,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87%。


评级公司联合资信在今年7月份出具的评级报告显示,修文农商行近几年信贷资产规模保持增长,然而受区域经济结构影响,贷款投放主要集中于批发和零售业,该领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18.06%, 信贷投放行业存在一定集中风险,且需要关注房地产业贷款的资产质量迁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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