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变更合同及此前违约责任追索+情势变更+用人单位责任+接受个人劳务一方的责任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01号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为什么?

1.答:01号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

首先,虽然甲在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与乙也签订了买卖合同,此为一房二卖。但是,甲在没办理过户登记前,甲是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变更登记,物权变动。所以,在丙办理过户登记后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丙是房屋所有权人。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甲丙之间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间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本案中哪些因素?

2.答: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首先,根据甲丙之间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其次,甲虽然与乙签订了合同,又与丙签订合同,系一房二卖,法律并未禁止,甲为有权处分。

答案: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与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

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3.答:修改原合同后视为新合同成立并生效。

虽然就原合同而言,甲由于履行不能而违约,但是甲与丙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履行2号房屋。则应当履行新的合同内容。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思路:有明确依据:《合同法》77条

乙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答: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甲丙之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不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由于甲丙之间已经达成以2号房屋为合同履行标的,原合同已经失效,不能再就原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因甲一物数卖,致使迟延履行,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思路:同意变更不代表放弃违约责任追索

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屋的义务,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68条,甲乙间的合同属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乙作为先履行合同者,在甲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可以主张中止履行。

答案: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6.答:应当由丙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丁是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张某是A公司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丙热水器的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答: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已经从B公司离职,所以其修理热水器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其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热水器毁损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B公司承担。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规定,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

答案(2)B公司承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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