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读书笔记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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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陈小平 潘善斌 潘志成等著 (贵州)2016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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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鉴定及保全制度的适用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鉴定制度的适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

(一)诉讼证据保全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意义

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所涉证据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案件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

(1)科学技术性强(2)易逝性明显(3)极具隐蔽性(4)复杂性(5)生态性(6)专业性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保全制度适用问题及对策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由原来的“诉讼参加人”限缩为“当事人”,意味诉讼代理人不可以作为证据保全的申请人。

民事诉讼中 证据保全的基础要件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诉前证据保全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紧急情况”的要件。

一般而言,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申请保全的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等,则通常无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证,则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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