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车辆未年检,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当然免责吗?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4日,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车下坡时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和李某为(车主、司机)雇佣关系。吴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50万。

事故发生后,刘某(李某家属)于吴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吴某分两次赔付刘某60万元。在赔偿10万元之后,吴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宜,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存在故障问题拒绝了理赔。随后,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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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吴某在我公司所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险一份,因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没有检查标志,未进行正常年检,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自动系统失效造成的交通事故。结合保险相关条款,死者李某是驾驶无有效行车证车辆发生的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无检查标志的拒赔事由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自然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被告保险公司在没有审核事故车辆性质是否合格的情况下予以承保,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按时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为由主张在保险内免责,有违保险诚信原则。机动车行驶证年审是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措施,未按期年审并不等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案中事故车辆尚在免检期内,并且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年检,因此,事故车辆虽在事故发生时未申领检查标志,但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所以被告保险公司理由不成立。

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保险金50万元。如不服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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