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原则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为了理解和阐述法律意旨。

[if !supportLists]1.[endif]主观说(立法者意图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if !supportLists](1) [endif]立法者是有意思行为的主体,他通过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图,这意味着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立法者自己也是清楚的。

[if !supportLists](2) [endif]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可以借助于立法文献探知的历史事实,如果所有人在法律解释中都取向于可以被探知的立法意图,所得出的解释结果与立法者的意图一一致,那么司法适用就具有了适用性和稳定性。

[if !supportLists](3) [endif]根据权利分配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在于制定法律,司法机关的权力在于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以,在法律适用时,阐明立法意图就具有决定性作用。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客观说(读者意图说)

该说法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法律文本本身所蕴含的法律意旨。

基于以下理由

(1).不存在一个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因为立法机关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有很多社会阶级的人组成,很难确定真正的立法者的身份。

(2)法律与立法者意旨并非一体。法律颁布后,就与立法者分开,从而具有独立性。对于法律本身来说,法律文本的法律意图已经蕴含在其本身。此时,立法真本身的法律意图就已经不具有约束性,法官判案也是根据法律本身的意旨来写判决书,而不是根据某一部法律立法者的意图。

(3)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一般人所信赖的是法律文本中客观而合理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的内心意思。

(4)根据客观说的立场去实践,最能打成补充和创造法律的功能。

三.折中说

该学说是为了在主观说和客观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目的使法律解释在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达成一致。

该学说认为,解释者首先进行历史解释,明确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论,而当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和价值评价无法确定时,则应考虑在文本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探究可能的理由,以确定合乎现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法律解释的原则

[if !supportLists]1.[endif]合法性

[if !supportLists](1) [endif]主体合法,即法律解释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解释权。

[if !supportLists](2) [endif]程序合法,即解释主体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

[if !supportLists](3) [endif]内容合法,当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语词相对于个案事实其含义是明确的,除非该含义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发生严重冲突,否则应当遵从明确的文义;应将被解释的条文条文或者语词等纳入相应的法律文件整体中进行理解和阐释,被解释的条文或语词无论是否有歧义或模糊,其解释的理由和由此获得的结论都应符合所属法律法规中的基本原则。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对下位法的解释应当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所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必须与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保持一致。

[if !supportLists]2.[endif]合理性原则

解释应该合乎常理、公理、道理。解释应合乎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社会价值观,包括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和公理,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标准等;解释应合乎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解释应合乎自然规律、科学基本原理和公理。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理性是合法性的补充。

[if !supportLists]3.[endif]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考虑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颁布和法律的意图和价值取向,又要考虑到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

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体现了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的性质,同时也是法律发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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