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一百天的读书笔记】我认为的《你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里的干货。(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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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朋友”

“表见代理就是说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你跟凯旋签的合同盖有公司的公章,内容条款也都没什么问题,估计是凯旋留有公司的合同,设计公司没有及时收回是有过失的,你在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公司的,所以这个合同仍是有效的。”

飞来的责任

再让它飞回去

“那商场给你们配发警示牌了吗?‘小心地滑’之类的?”程天乐又问。

“从来没有,就是给我们发了保洁的工具……”王阿姨一边回忆一边说。

“那您放心吧,这个情况不应该您负责任的,您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又没有重大过失,责任当然是商场负的。”程天乐安慰道。

严格意义上来说,看商场是否需要负责任,是要看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客人去商场,商场是有义务保证安全的,在这个案子里,商场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同时这个顾客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我补充道。

意外的礼物

“网上购物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你的权利,除特殊商品外,在到货7日内可以要求退货,在这里你有‘后悔权’。不过这次你们遇到的相机这件事情,商场确实也有‘后悔权’,不过是另外的原因了。”

“按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您和商场之间的民事行为可能会构成重大误解,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对标的物的价格的错误认识,使得行为结果与本来的内心真实意思相悖,给商场造成了很大损失,基本符合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定义和解释,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误解从而构成了重大误解。另外,商场因为标错价格的行为遭受了很大损失,您也因此以很低的价格获得了高价的商品,也可能被认定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这事本来就反常,促销也得考虑成本啊……像什么低折扣啊,不是打错价,就是骗局,还有什么商家做抽奖,奖品超过了5000块钱,多半也是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是规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额度不能超过5000元。”

共同的财产

在善意的购买面前,所有权不能收回

“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之前确实是可以撤销的,比如说你要是答应送我东西,在给之前又反悔了,只能说你不仗义,然而我并不能拿你怎么样。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无权处分人将财务转移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则可以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几个条件,这里都是满足的。首先这辆车是登记在您老公一个人名下的,并不能要求这位买汽车的人,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去辨别到底是你老公自己的行为,还是你们共同的意愿,他显然并不知道这只是你老公单方面处置财产,所以他买车的行为就是善意的。再者他支付了价款,虽说15万不及你的朋友出得高,但也在这款车的市场价格区间,所以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最后车辆属于动产,车和钥匙已经交给对方,那么这辆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了。”

(其实我觉得家庭的大事要商量,好多自作聪明的直男都是一拍脑门瞎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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