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和消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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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对判处管制,拘役的,不能假释。禁止适用的对象: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即使减刑后减到10年以下,也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在假释考验期应实行社区矫正。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裁定予以假释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刑罚消灭的事由有:1超过了追述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其他法定事由。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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