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的诞生》侵犯袁立的名誉权了吗?

《演员的诞生》自播出以来无论节目中还是节目外都充满了火药味,各种开撕的剧情似乎要比节目本身对经典桥段的再现更吸引观众眼球。对于该综艺节目的台本设计暂不作评述,毕竟这只是一档综艺节目,只要够吸引眼球,赞助商买账那么至少在商业上是成功的。至于能否实现标榜的“让更多观众回顾老艺术家的经典表演,关注新生代演员对表演的刻苦追求”还是一个未知数,但目前确实是让观众看到了演艺圈的火光四溅。就连热心公益,淡出演艺圈多年的袁立也因为参与节目被“套路”而向节目组开火。对于袁立拒绝忍气吞声敢于站出来开撕浙江卫视的勇气我深表佩服。下面结合袁立微博公开的内容和节目组的官方回应,对此次事件做出如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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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各方的表态来看,事件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节目组的剪辑工作及袁立同浙江卫视之间的合同问题。袁立认为节目组存在恶意剪辑行为,有选择的挑选片段在播出节目中将自己呈现为语无伦次、甚至是神经有点不太正常的形象。那么如果节目组真的存在恶意剪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袁立名誉权的侵犯呢?

什么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保持、维护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回到事件本身之中,《演员的诞生》中呈现出的袁立形象,与其以往在公众视野中呈现出的形象确实大相径庭。在袁立微博的评论及截图中也确实出现了负面的舆论评价。但仅凭这些还是不能足以认定袁立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综艺节目不同于新闻报道,不是以客观真实的再现事实为目的。艺人在综艺节目中的形象是经过艺术再加工塑造出来的,可类同于演员在电影中饰演反派人物一样,对反派人物的否定性评价不能视为对演员名誉权的侵害。此次事件中,我关注到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袁立与浙江卫视之间的合同是在节目录制结束后才签署的,目前各方均未展示出完整的合同条款。现在只能对合同条款进行猜测,若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关于综艺节目台本的确认及对最终剪辑权版本确认权的约定,那么袁立以此主张维护名誉权的难度极大。其实造成这个事件的根本原因出在了合同上,在袁立完成节目录制时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袁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仅对节目的大致安排进行了解后就同意了节目的录制,而与朋友的前期沟通中确定的事项并未落实到最终的书面合同中。前期与袁立沟通的工作人员所做的承诺能否作为双方的合同依据,从目前披露出的信息难以认定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抑或是无权代理。

对艺人朋友们提点建议,以真确的姿势去签署合同,朋友是朋友,合同是合同,合同才是最终能保障你权利的凭证。一定要关注综艺节目台本的设置及后期剪辑版本的确认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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