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们在5.1营改增之后,帮助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发现企业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现总结出来供大家借鉴和注意:

1、住宿费抵扣问题。5月1日营改增后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票可以进项抵扣。但很多企业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16〕47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但企业存在取得高速路费在申报期未计算进项税抵扣的情形。还有的企业将取得财政票据计算进行了抵扣的情形。

3、汽油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中发现部分的汽油发票取得增值税普票(包括有3%、17%税率),未取得增值税专票,无法进项税抵扣。

4、运费问题。

运费问题在一般企业均涉及到,但企业是否注意运费和货款票据取得的筹划。在审核中我们发现企业有的在销售环节承担运费,给客户开具17%的一票制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也承担运费,取得17%的货款专票和11%的运输费专票。这样一方面对外开具的税率较高(运费包含在货物价款中17%),另一方面取得进项税率较低(运输费未包含在价款中11%),对企业增值税税负是不利的。签订合同时,建议:销售时运费和销售货物分开,运费可实行代收代付由运输公司开具11%发票,本公司只按17%开具货物部分,可以降低税负;购入材料时尽量取得一票制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尽量取得两票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3%,运费11%)。

5、取得物流发票问题。企业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服务费(11%)和物流辅助费(6%)专用发票,但辅助费大于运输费用,了解企业情况存在不合理性,对方有意降低税负。

注意: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取得发票按高税率合并金额取得,如果不能,则分开开具发票。对外开具发票时,尽量按低税率合并金额开具,如果不能,则分开开具发票,在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增大低税率的金额。

6、简易征收所对应的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注意按简易征收的收入,对应消耗的成本费用,所取得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7、取得工程安装费或工程费专用发票属于不动产的支出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中进行核算的,应按照两年进行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十三个月)。

8、取得金额较大的3%征收率的普票,未要求对方去税局代开专票。

9、汽油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方面,企业存在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有的取得的是17%的普票,却未要求其开具专票。还有的企业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与汽油耗用量明显不符,却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需要企业引起注意。

10、取得较低税率的和实际业务不符专票问题。如企业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维护和维修,取得服务业6%的普票。第一,未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如果属于维修不动产则应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属于对动产进行维修则应该按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取得17%的专票。

加强专用发票的取得问题,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将风险控制环节前提,让非财务人员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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