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7月6日,某局接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7]27号),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

以李贵和案为例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案情

2018年7月6日,某局接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7]27号),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贵和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徐庄村铜网厂宿舍大院的一仓库内,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冒用汉泉酒厂生产许可资质从事玫瑰露酒的生产加工经营,后将生产的玫瑰露酒全部销售给天津市肉类加工企业。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测,李贵和生产销售的玫瑰露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贵和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贵和不起诉。扣押的玫瑰露酒193坛、玫瑰花瓣泡酒303桶。塑料空桶56个、不锈钢饮料泵2个、银月牌白砂糖40袋、板板式过滤器1台、称重显示控制器1台、高粱酒标签3包移交某局处理。

某局于2018年7月9日决定对李贵和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李贵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7]27号);3.李贵和提供的其无法核算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4.李贵和提供的其身体健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测,李贵和生产销售的玫瑰露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玫瑰露酒193坛、玫瑰花瓣泡酒303桶。塑料空桶56个、不锈钢饮料泵2个、银月牌白砂糖40袋、板板式过滤器1台、称重显示控制器1台、高粱酒标签3包。

评析: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移交过来的非罪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生产的白酒虽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没有获得白酒生产经营许可,也存在着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既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又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并有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发生在食品的生产环节,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食品标签不得虚假,不得涉及疾病治疗、预防的功能。食品经营者应当对真实性负责。

虽然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的结果是内容虚假,但是《产品质量法》规定食品生产者要有伪造冒用的这个行为,两者的违法构成要件不同,法律评价不同,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食品标签虚假的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不能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定性处罚。

总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产品质量是指生产者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服务要素的组合。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

这些质量要求可以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等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默示的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标准。目前制定国家标准的有卫健委和市场监督管理标化委,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食品的品种越来越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示的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时候,要结合违法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分析研判。如果《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该法进行定性处罚,如果没有,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达到制售食品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要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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