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各类裁员新闻时有出现,前有甲骨文,后有西门子,不时引爆舆论话题。那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裁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关于裁员,《劳动合同法》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一条,是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合法辞退员工的一种方式。不过,法律同时也对裁员的条件、标准、程序等都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所谓“裁员”同样可以被判定为违法。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些规定具体是什么:

1、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情形,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裁员在人数上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叫裁员。因此,裁员还有一定的数量标准,而不是随便辞退几个人都能叫裁员。

3、裁员需要经过什么流程

裁员前:根据现行规定,经济性裁员至少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二是裁员方案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员时:法律对先裁哪些人,后裁哪些人,同样也有规定。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又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人员。

裁员后: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哪些人不能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能按裁员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裁员的经济补偿

裁员的经济补偿,在法律上与其他辞退原因的经济补偿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补偿月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最终被裁定违法,那么可以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要求赔偿金。

案例1

2010年,陶某进入某化工公司任职。2014年11月,公司因市场不景气停工停产,陶某等人也开始放假。2015年11月,公司向陶某等人发放通知,称“因受到经济形势影响,市场行情差,股东迟迟不能追加投资等原因”,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与陶某等6人解除劳动合同。

陶某等人不服,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最终经法院判决“公司虽举证其因市场行情、企业资金链等多方面因素被迫停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但其此次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包括陶某在内的员工仅为6名,且未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故其主张经济性裁员理由不能成立,系违法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

评析:该企业虽因经济困难停产多时,但此次所谓经济性裁员无论实体还是程序都不合法律规定,一是人数仅为6人,没有达到标准;二是事先未向劳动部门报告,最终被裁定违法。

案例2

郑某因公司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后据法院查明,公司因经营困难制定裁员方案,按程序向员工做了说明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但根据劳动部门收到的裁员方案,裁员名单中并未包含郑某。

公司辩称是于次日补充增加裁员6人,已向劳动部门报告。但对于补充裁员6人的方案,公司既无法证明已向员工大会说明情况,劳动部门也声明未收到公司的补充方案。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违法,支付双倍标准的赔偿金合计7万多元。

评析:该案中虽然公司已按规定程序向员工说明了情况,也向劳动部门进行了报备,但实际裁员名单与报备裁员名单不一致。公司虽然声称进行了补报,但无法证明补报方案程序合法,最终被裁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

2015年,上海某商贸公司因经营困难,安排经济性裁员,并履行了相关程序性要求。但在确定裁员名单时,留用了财务部两名签固定期限合同的新员工,却裁掉了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财务部经理肖某。

肖某对此不服,申请仲裁,主张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属于优先留用人员。而公司则主张,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由于肖某工资较高,其他两人工资较低,故按照用工成本确定裁员名单。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主张没有实力留用高薪人员,但低薪人员并非法定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且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其有通过与肖某协商降低工资等方式来留用”,因而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评析:裁员中,哪些人应当优先留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公司以薪资高低来决定谁走谁留,并无合法依据。

你可能感兴趣的:(案例笔记:《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