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案例2-竞业限制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庄某于2013年2月8日被杭州某私营公司招聘为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上海,同年3月5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该合同同时还约定了敬业限制条款,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但未约定禁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以后,庄某大力发展业务为公司赚取了不少利润,2014年6月3日一家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外商投资公司来找庄某劝他来救治并承诺月薪三万元庄某几经考虑后,谎称已与私营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利用销售经理工作时间灵活弹性的特点,同时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2014年7月私营企业发现庄某兼职的行为,立即与庄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1、私营企业与庄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前解除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

提前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和提供专项服务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2、庄某与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补偿金额双方发生争议,庄某在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私营企业在杭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应由何地管辖?为什么?

应由上海管辖,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同时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申请的,由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有何限制?

不超过两年

4、张某认为私营企业应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属于非法解除。他的是否观点正确,为什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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