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最近税收优税政策不少,一是新个税法实施,大多数人基本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福利,二是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也已经落地……
那么能不能再省点税呢?目前来看有“收入所得”就要纳税,那么“无偿赠予”要不要交税呢?
事实上,从赠与人的角度,以“无偿赠予”模式实现动产、不动产的转让较“转让财产”方式确有一定的节税功能,但有其条件,今天5哥带大家了解一下,哪种“赠与”可以不缴税或者说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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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房屋
三种情况可“免税”
对于无偿赠予房屋,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相关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中,78号文规定的法定“免税”情形如下: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66/n812632/c1188686/content.html
根据78号文,上述情形下,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即赠与人针对上述特定对象无偿赠予房屋,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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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股权
四种情况可“核定”
除了房屋之外,个人无偿赠予行为中,目前税法明确予以规范约束的还包括“无偿赠予股权”行为,根据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法定情形之一。
所谓“正当理由”,依据67号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41/n812222/c1520568/content.html
对于受赠人而言,依然处于税法的“真空地带”,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不应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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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与反避税规定
从企业角度无法避税
税收立法中,会对潜在的避税行为设置相应的“反避税”条款,比如根据最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
http://www.tax.sh.gov.cn/sjtax/ssxc/nsrxx/zlzt/201807/t20180713_440830.html
针对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目前立法并未将无偿提供服务纳入反避税范围内。
而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国专门出台了专门的反避税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所以从法人企业角度,无偿赠予在税法上都是无法实现避税目的的。
总结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领域,通过“无偿赠予”模式实现动产、不动产的产权变更还具有一定的“节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