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和杖刑有什么区别呢?

笞刑(chī xíng)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

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二者区别:第一是用刑部位不一样,笞刑用刑部位是背部、臀部、或者腿部。仗刑用刑部位是臀部。第二是根据犯罪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笞刑是针对轻微犯罪,或者减刑后的刑罚,而仗刑犯罪程度要比笞刑严重。比如隋朝新律始定为五刑,依照犯罪程度而定由轻到重依次为:笞、杖、徒、流、死。第三是笞刑与杖刑的制作材料和规格尺寸都不同,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杖刑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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