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争》|8月第十次分享

分享书目:《物业之争》,今日共分享案例3个,分别是案例29—31,读书收获如下:

1、案例29:

首先本案例中丢失的车辆为公司所有,即便是使用人是公司法人,做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属于无权主张,所以我们在进行案件诉讼时,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因为诉讼主体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受理案件或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双方虽签订了《停车服务管理协议》,但是依据《合同法》第365条对保管合同进行了阐述,通过法要我们可以看出,在小区停车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虽然收取了“停车占地费”但是协议中没有明确保管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只能是从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如果存在管理漏洞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定责,不存在问题时将不承担责任。

2、案例30:

《停车场不用,业主丢车责任自负》的案例中,对于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1)原则上酒店管理中心聊以自娱有关于丢车事件,要确认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缺陷的问题;(2)酒店公司即没有收到停车费管理费,也没有形成车辆保管业务;(3)要履行提醒作用,在明显位置放置提配只有在物业管理部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排除车主体身的注意义务。

3、案例31:

《奔弛轿车划痕》的案例中,好的作法:(1)请内行或权威部门对划痕情况进行了鉴定;(2)即使有痕迹物业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收取车辆的管理费用;(3)做为物业管理部门,还应该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做好停车场车辆的定期巡检工作,发现车辆异常要及时与车主取得联系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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