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债务人是深圳原住民,有一栋农民房! ——论如何执行深圳农民房

执行法官,债务人是深圳原住民,有一栋农民房!
——论如何执行深圳农民房

太长不看版:
没有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登记的,由于无法确定农民房的实际权属,因此大概率无法处理。
办理了登记的:
1、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冻结、提取租金
2、可进行保全及拍卖
3、可进行以物抵债

没有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登记的,由于无法确定农民房的实际权属,大概率无法处理,因此咱们在这里就不详细讨论。
咱们来说说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登记的农民房。

1、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冻结、提取租金
由于深圳的城市化程度很高,所以很多债务人的农民房的第一层都会出租给商家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这个农民房出租的租金进行冻结,待执行的时候提取到法院的账户中,然后再由法院划拨到债权人的账上。

2、可进行查封及拍卖
如果不存在商铺的话,这种情况只能申请法院对这栋农民房进行查封,待判决后拍卖了。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进行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登记,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对相关款项税费进行清缴以拿到所谓的“绿皮”房产证的话,存在法院只能查封,无法拍卖处理的可能。

3、可进行以物抵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2012.06.15)第二条第三款“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的精神,在无法拍卖的情况下,农民房是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的,但是需要债权人接受农民房的权利现状(即可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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