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视的是技术的局限,人性的微妙,社会关系的复杂和利益的强大力量。
算法就是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的生产工具。算法变得重要的根本原因是数据成为了社会生产要素,而算法决定了数据的价值。
用户一旦进入智能平台的服务架构,就放弃了自己对自身数据,隐私和虚拟物品的真正控制力,成为了被平台算法计算和分配的资源。
算法推荐的基础价值在于海量信息的甄选,核心价值在于内容的精准分发,关键价值在于观点的洞悉反馈,终极价值在于意识形态的强化和引导。
即使算法造成了不利法律后果,法律也倾向于以算法设计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为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
同时很多国家也开始要求社交平台主动承担监控义务,对用户上传的恐怖,色情,仇恨等非法内容加强监管并承担法律责任。
智能算法的自主决策,使得算法从提高效率的工具,上升为决策者。
算法暴政:采用算法和大数据作出的自动决策,一旦发生决策错误,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浙江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个推)成立于2010年,是专业的数据智能服务商,致力于用数据让产业更智能。
不再坚持数据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而关注技术理性隐藏的人为因素,注重算法的道德评价。
搜索引擎承担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的义务,能够证明其已经穷尽技术手段,且并未违反防范义务的,无需承担违法责任。
把正确的价值观融入算法。
过度利用用户的偏好数据推送信息,可能造成用户接受的观点越来越极端。
传统媒体由传统媒体组织决定新闻价值,而社交媒体由社交媒体用户决定新闻价值。
社交媒体在推送热点的同时也要避免负面,虚假的新闻。
社交媒体的治理,实际上是政府的安全目标,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交媒体的商业利益之间的三方博弈。
最佳的惩罚额度应等于损害除以发现的概率。
正当程序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对相对人发送足够的信息,在作出后也要求提供纠正信息的途径。
算法公开缺失:商业秘密不愿公开;算法黑箱公开不能。
政府部门的数据和权力,以及私营公司的技术力量结合,发展出了主宰城市运行的智能系统。
预算算法依据的是大数据的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因此无法提供理由说明。
算法技术与司法活动存在契合难题:
确立通知删除规则,允许网络平台被动中立,无需主动发现和介入违法事实。
归根结底,技术要由人来负责,负责的根本依据是其在设计和部署时的主观意图。
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用户同意的内容应该被合理告知,任何人都不应该为自己所不了解的事情负有义务。
算法分类:
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的解释,目的是追溯自动化决策结果的来源,考察自动化决策的价值考量,而非获得自动化决策的技术细节。
算法在设计时往往并无偏见,训练算法的数据具有偏见和歧视才使得算法的自动化决策结果出现了歧视。算法作为技术并无歧视,而是在应用中才发生了歧视。
人的数据化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将个体的人作为冰冷的数据,将群体的人作为可以被控制,分解,改变,交易和消费的数据库。人也在此过程中从决策的主体,沦为了决策的客体。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扩张信息自决:
如果说自由市场中存在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调配资源,那么在数据的应用和流动中,算法就是那只调配数据的看不见的手。
算法规制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