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分析之——“女子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事件”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人们的精神压力也在逐渐增大。当这样的压力未能得到较好地释放时,悲剧也将因此而发生。事实上,人们迫于压力或其它原因而自杀的案件在近年来频频发生,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城山水国际小区内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女子跳楼自杀砸死行人”。

在国庆假期结束不久,2019年10月10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城山水国际小区一名女子坠楼后,砸中一名路人,造成两人不幸身亡的严重后果。根据警方调查了解到,坠楼女子姓刘,今年54岁,有精神病史,住在山水国际小区,被砸女子姓郭,今年65岁,万安县高陂镇人,目前刘某坠楼原因还在待调查中。其实在此之前,社会上也有相似案例。例如,2017年6月1号下午,在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奎星街上发生的一起“女子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事件。

听闻这样的悲剧,我们都不禁惋惜。但当我们在为跳楼者和事件中的受害者惋惜的同时,也还应该深思和探讨其中所关涉的法律问题。那么对于这样的“跳楼砸死行人”事件,究竟存在着怎样的法律责任?


小编认为,认定该类事件法律责任的关键应当从行为人即跳楼者的主观意识来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在跳楼前意识清醒,且明知自己的跳楼必然或者可能造成行人的死亡结果,但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果。如果行为人在跳楼自杀的时,意识清醒且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行人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行人被砸死的结果,那么其将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跳楼时对行人出现的情况完全无法预见,即完全不能够想到会有这一悲剧收尾,虽然最终造成行人被砸死的结果,但跳楼者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它属于一般事件。

回归到本次事件中,如果行为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且在跳楼时,意识不清醒,则其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将不负担刑事责任,但其家属即监护人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在本案件中,行为人也已经死亡,倘若其不存在精神疾病,则也无法在追究为其刑事责任,因此只能要求其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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