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卡片】KT技术经理人与《拜杜法案》

一、技术经理人来由

技术经理人源自AUTM(AssociationofUniversityTechnologyManagers)中的TM-technologymanagers。AUTM的中文翻译是“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因为注册地在美国,故在翻译时加了“美国”二字。1974年大学专利管理人社团(SocietyofUniversityPatentAdministrators,简称SUPA)成立,在其最初创立几年时间,社团规模很小,只有50几个会员,但由于其在管理和运营大学专利过程中开创了成功的运营模式,它们通过会议、路演和媒体,对美国的大学专利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许可,成绩斐然,引人注目。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进一步推动和促使美国大学成立专业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的专利许可数快速增长,SUPA逐渐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于是在1989年更名为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ssociationofUniversityTechnologyManagers,简称AUTM),AUTM由此诞生。截至今日,AUTM已有30年的历史,个人会员制,来自全球300多家机构,拥有3000多会员,网上填表缴纳会员费即成为会员。技术经理人是一个概念,不是具体岗位名称。在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招聘技术经理人时常用“技术许可助理”technologylicensingassociate;资深许可经理seniorlicensingmanager等等。这是技术经理人的来由。

二、该职业在中国的发展

技术经理人服务范围覆盖整个技术转移全流程。2018年12月在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指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那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全程参与”呢?以美国的技术转移流程为例,其中包括发明披露、发明评估、专利申请、市场营销、签署许可协议等。目前在中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是“管”“运”分离,没有发明披露环节,发明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前也不会做专业的评估,也不考虑将来商业化的可能,负责专利转让的相关人员也不知道专利技术的细节。

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技术经理人,必须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良好的技术背景,了解相关前沿科技动态,能够辨识硬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透悉相关应用场景。

2、可以与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建立良好关系。

3、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渠道,能够帮助科学家找到合适的合伙人,并帮助快速组建创业团队。

4、熟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以及操作程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5、能够帮助做好项目对接硬科技孵化服务,加速技术到产品再到产业化的过程。

6、能够帮助做好股权结构和融资方案设计,有能力为项目匹配到有耐心、懂硬科技、能够带来战略资源、不会过度干预项目发展的智慧资本。

7、能够帮助对接产业化资源,促进产品和服务打开销售市场,加速企业的成长。

三、《拜杜法案》的内容

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拜杜法案》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由此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

《拜杜法案》被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开创了美国技术和风险基金产业进行合作的新境界。该法案旨在通过赋予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鼓励大学展开学术研究并积极转移专利技术,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推动产业创新。《拜杜法案》是美国“制造经济”转向“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过去的30年,美国大学籍着《拜杜法案》这一专利制度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美国大学的专利申请和授予的数量有了显著增长。但与此同时,拜杜法案》也将作为公共物品的大学进一步推向了商业化,大学学术呈现的专利异化以及异化的大学学术专利的态势成了美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诘问《拜杜法案》是否导致大学成为新的“专利怪客”?伴随美国专利法50年来颠覆性的修改,2009年专利法修改案对于《拜杜法案》在成熟的知识经济时代所存在的缺陷和“失灵”进行了回应,其变革之根本理念在于充分注重作为专利权人的大学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实现激励创新、增进社会福祉的终极目标。

http://www.chinatorch.gov.cn/jssc/llyj/201812/3776e63ffa6a4a8aa93002c48609c014.shtml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发明。这里的“发明”包括所有可以申请专利或受其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小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统称为合同方或受资助单位。

(二)受政府资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及时披露研发成果的义务,选择是否保留发明所有权的权利,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负有申请专利的义务,选择保留权利的单位声明受资助的义务,报告实施情况的义务,优先发展美国产业的权利义务,以及将收益分配给发明人和用于科研、教育的义务等。

(三)政府的权利包括

对受资助单位未保留的发明享有所有权、联邦政府为美国利益在全世界付费实施该发明的权利,以及介入权(某些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要求保留权利的受资助单位给予第三方实施发明的许可,或者由联邦政府直接授予第三方实施发明的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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