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福利」与通证经济相关的法律要点及实践自查表

在与合作伙伴探讨通证化实践的时候,我们深知合规合法是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特别组织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探讨,并有了初步总结。

先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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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干货:

本文包含以下内容,预计读完需要花费5分钟:

零、通证化和ICO的区别

一、明确“货币”的分类和属性

二、通证中的法律实践自查

零、通证化和ICO的差别

通证经济,一般指:

以其所发行的币(通证)作为一种经济激励的工具,促进生态圈内各个角色的协作,从而推动生态发展

通证化一般而言,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金融赋能:

让资产与信用高效率流转,实现自金融范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为强有力的金融赋能

2)升级组织结构,打造利益共同体:

*基于通证的分布式协作组织

*让每个参与价值创造的角色都能公平地分享价值,减少交易摩擦,进而提升实体经济中的协作效率

ICO,一般指:

面向社会不限定范围群众的首次代币公开发行,以获得指定数字加密货币为融资目标

包含:

*coin代表的是投融资标的

*面向公众融资,获取数字加密货币

2017年9.4 的ICO禁令,主要目标在于打击:

*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集资

*金融诈骗

*传销等违法活动

总结:在企业/组织通证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谨地规划和设计,充分理解对应的法律法规,让通证经济可以帮助企业/组织赋能,坚决不能成为投机牟利,甚至危害用户利益的方式。

一、明确“货币”的分类和属性

知识:

1)电子货币:法币的电子化记账方式。如银行卡账户余额的数字。

2)虚拟货币:

2.1)游戏币/系统金币:与法币无直接兑换关系。在游戏/网络社区等虚拟环境内获取的通证,来表征对系统环境内资源/特权服务的拥有/使用权。

2.2)Q币等,可以由法币购买,但是不可以再兑换为法币的货币。

2.3)可以与法币互相兑换的货币,即我们常说的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

其中,2.3部分的数字加密货币中的比特币,已于 2013年12月3日,被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定义为“特定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部分。

讨论:

我们目前探讨的通证化,基本集中于 2.1/2.2 部分,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因此,我们也应该多学习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和案例,来提升我们的认知。

二、通证中的法律实践自查:

肖律师在新书《ICO黑洞》提供了ICO实践自查的列表,这里我们依据我们的实践,在肖律师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通证经济的常用场景,提供一版【通证化实践法律风险自查】思路,希望能够得到更多同行专家的帮助和指导,共同提升行业实践规范性,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1)通证化过程中,是否直接募集了资金

1.1 如果没有,那么基本属于虚拟货币的 第1种类,需要考虑的是以下相关法律问题:

a. 网络消费积分的主要法律问题:

i. 明确网络积分的法律实质为消费营销方式

ii. 明确网络积分发行的四条红线:

基于实际消费场景

仅在平台内部发行

要严格控制营销范围和时期

要依法取得与器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ii、明确网络积分使用的四条红线:

*不得回兑为法币或者其他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通用卡券、有价证券、红包等。

*不得在用户之间交易、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流通。

*不得具有金融属性,不能作为结算工具,不能提供基于持有期限的利息或者其他增值收益。

*涉及到网络文化产品(如漫画,音乐,游戏,影视剧等),平台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b.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问题

主要参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1.2 如果募集了资金,则看以下第2)点。

这里还要注意,募集的是可以和法币直接兑换的数字货币,也应该归属于此类。

2)募集的资金是什么性质?

2.1 属于购买使用权, utility token, 类似Q币。那么可以参考Q币的规则设定。

2.1 属于投资性质:

属于向社会不特定人募集资金:需要明确研究【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相关条例,确保行为合规合法。

属于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考虑是否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比例要足够。

其中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不能具有“承诺回报”的特征,否则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不能通过虚假项目,用通证融资骗取用户的实质或者虚拟财产,否则将触犯【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不能通过欺骗等行为让用户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错误地处理自有财产。不能非法占有通过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获取的财产。否则将触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不能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否则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5)发行的通证,如果是与股权/债权相联系的,发行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者30人以上的,需要能及时清偿或清退的,不能导致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后果的。否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更多专业翔实的内容,推荐大家阅读肖飒律师的大作《ICO黑洞》:条理清晰易读,案例内容翔实,且对于我们规范从业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

重复一下本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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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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