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篇:保险5个“期”

今天,给大家介绍跟人身保险相关的时点和时段。

1、投保前期,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前期已发生的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有问到这些疾病,客户也知道自己存在这些疾病,那就应该如实告知。如果客户不知道,就无须告知,也无从告知。但是,无论告不告知,投保前疾病都不是“保险事故”,永远无法理赔。记得:理不理赔,跟客户主观上告不告知无关,只跟疾病客观上是否出现在投保前有关。那告知不告知跟什么有关呢?它只跟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关。

2、生效日,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这个日期会显示在保险合同上,但合同真正的生效,是从这个日期的24点,也就是次日的0点开始。我们公司的生效日是投保日,有些公司生效日是承保日,如果客户体况是非标的,这之间还是差了蛮多时间的。

3、犹豫期,又叫“冷静期”,就是客户签收保险合同后,有一个“无理由退货期”。我觉得,“犹豫期”和“冷静期”名称很传神。那些网购平台用的“无理由退货期”,一看就是没文化的人想出来的。注意,犹豫期是从客户签收合同起算的,而不是从生效日开始起算的。因为合同生效时,客户可能连合同都还没看到,你叫人家怎么“犹豫”和“冷静”呢?另外,只有1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才有所谓的犹豫期——一般是15个自然日。为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因为犹豫和冷静,不分工作还是双休。

4、等待期,就是从合同生效开始,会有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部分保险责任不承担。1)可能是3个月、6个月……以合同为准。2)不承担的责任通常是重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总之跟疾病和医疗相关。3)设等待期的原因,主要为防止逆选择。比如,客户肝疼,没去医院诊断,所以不算“投保前疾病”,对吗?此时,客户赶紧投保重疾险。合同一生效,他就去医院,而且确诊了肝癌。如无等待期,那保险公司立马就要赔付——这显然不合理。等待期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况。不过,意外导致的医疗费、残疾或身故,是没有等待期的,因为意外事故不可预料,不存在逆选择。当然,恶意制造意外事故,那另当别论。

5、宽限期,就是保费到期后,如果你没有续交保费,保险合同不会立马中止,保险公司会给你一段时间去筹款交费。你只要在这段时间内,把下一期保费交进去,保险合同就会正常续保。这就叫宽限期,一般是60天。如果你没有交续期保费,但恰巧在这60天内出险了,那么保险公司还是会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的。只不过,要在理赔金中,将最后一期应交而未交的保费扣除。但是,60天过了,还拒不缴纳,那么保险合同就中止了。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对于1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2年内,只要客户愿意,还可以把所有久缴的保费及利息交进来,在保险公司同意后,保险合同可以复效。但是,如果你主动退保,那就是真的“终止”了——退保不可以复效。

这样理一下,是不是就比较清晰啦?可能不太严谨,目的是能帮大家快速理解,不周到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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