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5

​​                                                                                                                先认识“我”

本世纪初离开长沙理工大学踏上南下的火车,正式开启打工生崖,职业生涯一路比较顺畅;工作中途在前同事的引荐下加入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干就是整整9年;工作期间感受到了大公司体系完善,流程简便,标准化模块作业对于技术传承与工作效率都有极大的帮助;

这几年的工作中收获了物质与荣誉;工作之余,阅读了“人性的弱点”“人性的优点”“精益生产管理”“项目管理”,边阅读边做笔记,再次过滤知识点;形成了一套问题解决思路:将问题不断细化,细化,再细化,找出真因,区分客观原因(接受事实),主观原因(改变可以改变的);

每一个制造行业都有潮起潮落的周期,职业发展同样面临着天花板;2018年毅然离开富士康加入了另外一家科技公司,2019年中美贸易战使本已开始萧条的3C电子行业雪上加霜;2019年正式回到湖南老家,调整状态,寻求发展;

思维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结果;方向与过程的正确性一定会带来好的结果;

十几年前曾接触过保险,自己亲人在中年期得病,花光家庭积蓄后因负债而放弃治疗,最终人走了债却留下;见到了身边不少因病致贫的家庭;意识到关键时刻只有保险才能忽略人性保护自我,保护家庭;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不是在风光时的锦上添花,而是在有难时的雪中送炭;同时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宣传,人们对于保险意识的提升,可见保险对于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极度认可保险价值的所在,而选择来到保险行业;

                                                                                                            有困惑,寻突破

刚加入保险行业时给自己定位“不同于其他的保险销售者”“以一种专业的态度来销售保险,不忽悠,让客户明明白白的购买保险”,但是具体怎么不同,具体怎么专业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加入中国平安以后,碰到了一些困惑:

产品适用面窄---公司业务员拿着一款“**百分百”打遍天下;一般意外保额100万,但产品的保障范围欠缺(残而不赔),好比买辆奔驰,车上只剩下发动机跟车轮,但仍可“裸奔”于马路上而得不到理赔,这种保障范围欠缺的产品客户受众面有限。

健康告知培训缺失---保险理赔的关键取决于健康告知,从承保那一刻就决定了理赔的结果,这关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严谨的态度,不能有模糊的概念;而公司在健康告知及产品条款解说培训方面存在缺失;

专业条款培训缺失---保险合同涉及医学,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产品条款本身就很复杂;对消费者而言更加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方;作为中间纽带的业务员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主体公司对于这方面的培训同样存在缺失;

所谓的“保险专业销售人员”应该具备哪些专业?

思考目前保险销售行业的现状(不专业,产品单一);辩证消费者观念的改变(不被忽悠,理性购买);认识消费者对于信息获取渠道的改变(网络信息,产品比较);

上银保监官方网站,搜知乎,得出的结论是:销售者应该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借此展开“所谓的专业”;

一,需求分析的专业--挖掘真实需求,风险全面规划;

二,产品知识的专业--需求分析落地,避免选购产品时被误导,被带偏;

三,健告与核保专业;相关法律的专业--解决特殊人群的需求;确保理赔的顺畅,实现保险的应有功能;

有困惑是正常现象,同时需要不断思考;

三点需求与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缺少改善的“原动力”,问题得不到改善;

                                                                                                        来到保险经纪公司

基于如何实现“投保人的利益”,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从事这份有价值的“保险工作”

保险销售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比较常见的“保险代理人”;一种是不太常见的“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就如同药店“导购”的身份,只负责推荐所代表的“药品”;保险经纪人就如同“医生”的身份,可以推荐多家公司的“药品”;您是愿意找很多“导购”提供片面的信息还是找“医生”提供客观中立的信息呢?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及销售驱动力的角度解析“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差异:

1,保险法定义“代理人”“经纪人”代表立场的差异: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注解:

保险代理人代表主体是保险人,是基于保险人的立场及利益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销售产品。

保险经纪人代表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立场及利益按需制定保险方案、挑选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法定义“代理人”“经纪人”承担责任的差异: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销售、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难免会造成部分业务员出于私利对自己的言行不负责任而导致误导的出现;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销售、服务过程中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一旦由于自身原因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所以经纪人在销售时与客户讲解过程会追求专业,严谨。

3,“代理人”“经纪人”销售驱动力的差异:

保险代理人只能销售所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单一,并且大部分代理人总是认为自己所在公司就是最好的,自己所在公司的产品就是最好的,一般只会陈述自己产品的优点;当理赔时能做的是协助投保人递交理赔资料;

保险经纪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丰富,能够相对客观地去分析每个产品的优缺点,并基于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利益及需求筛选保险公司和产品进行组合拟定方案、控制成本、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并且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

如果一款产品只讲优点而不讲缺点是销售使用的“障眼法”;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只能“抓虾”;这是信息不对称的代价;

如果只能“泛泛而谈”强调“自己的产品是最好的,公司是最大的,买保险就是买大公司”,诸如此类的的“话术”是缺乏思考与判断;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小结:从以上三点差异不难看出,保险经纪人在产品丰富度上能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分析,同时也规避夸大“某一款产品是最好的”原动力;同时也因为产品的足够丰富,能匹配到的群体更广泛,促使经纪人在健康告知与核保专业知识方面的精进产生驱动力;

从决然加入保险行业,到脱离主题保险公司,加入保险经纪公司;每一个决定都得益于“项目管理”理念与“精益生产管理”解析问题的工具,看到了未来,确定了方向;

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相信润物细无声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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