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员工集资以及共享项目收益的法律分析

一、事实

客户公司拟运营一个新的特定项目,考虑现金流以及融资成本,客户公司拟进行针对特定员工的内部集资投入特定项目的运营,并考虑与参与集资的员工共享该特定项目的收益。

二、问题焦点

该事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 内部集资:公司向内部针对特定员工集资是否合法合规?

- 共享项目利润:公司与参与集资的员工共享该特定项目的收益是否合法合规?

三、法律分析

(一)内部集资

1.合法性

合法。内部集资实为一种借贷关系,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公司内部吸收资金的,是合法的。

(1)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实操注意:

a、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面向社会的公开宣传。

b、不能向任何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进行集资。

对于员工的资金来源,也应该做到必要的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需要员工签订相关的承诺协议,承诺其为本公司员工,承诺资金都是自有资金,而非员工通过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募资,又转投到公司的资金,比如规定所有的员工投资打款,都必须是从员工本人银行卡打出,不能从他人银行卡打入公司账户或者代替其他人员“挂单”打入。

2.合规性

(1)属于贷款,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贷款应经的公司内部程序即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2)利息不应高于市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涉及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高管未尽勤勉义务、损害股东利益等。

3.其他

提醒客户公司还需与财务部门确认财务合规问题。

(二)共享项目利润

分享项目利润无法律基础、缺乏商业合理性与可行性。

1.参与集资的员工非公司股东,因此不能参与分配利润。公司作为一个运营主体,其利润只能就公司整体利润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且需经过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依据:

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参与集资的员工若作为第三方贷款机构分享项目利润,缺乏商业合理性与可行性。

缺乏商业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原因如下:a)财务成本核算上,涉及特定项目的利润与成本如何核算的问题,例如利用公司物资和人员运营项目如何计算项目成本(还请客户财务部门从财务角度补充意见);b) 若共享利润也应共担亏损,则同样存在利润与成本核算的问题;c)对客户公司来说,共享利润的成本可能过高,因本来可以只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而对于员工的激励,客户公司也已有与整体利益相关联、且更有利于客户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客户公司可以向内部针对特定员工集资,但需满足公司章程中的程序性规定。不建议客户公司与参与集资的员工共享该特定项目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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