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也是被列入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六大民俗节日之一。起源于何时,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但关于节名的解释却大体相同。说辞为:古人把数字一至九中奇数称阳数,偶数称阴数,在十进制里,九为阳数中最大最后的数,是数的极至,有“天数”之称,被赋予了极高、极深、极厚、极久的含义,如“九霄”、“九泉”、“九重”、“九天”等等,而“群经之首”的《周易》则用“九”代表阳爻,“六”代表阴爻。九月九日,两九相重,且日月并阳,故名重阳。
重阳节作为一个多元性的节日,因地域不同,时代不同,并存着各种各样的习俗,演绎着各种各样的过法,此消彼长,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登高、赏菊、宴饮为主要内容的游乐性节日。近年来人们又巧妙地利用“九九”与“久久”的谐音,赋予重阳长久之意和祈求福寿、健康的内涵。据此,1989年我国正式将重阳节定为老人节,为尊老敬老建立了一个新的载体。从当年起,重阳节便成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节日,成为传播弘扬尊老敬老美德和理念的节日。老人节前后各机关、团体都要组织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人们进行一些文娱活动。在家庭中,晚辈们也想方设法让长辈、老者或到户外活动活动,或为老人准备一些可口饮食,以示关怀孝敬。
所以重阳节的首要话题当是尊老敬老,否则便文不对题了。而谈此话题,在世界各民族中,中华民族最有发言权。这一传统,不仅历史悠久,具有理论、措施、行为上的系统性,而且还形成了以敬老孝亲为中心的一种独特的道德文化理念。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关注老年人问题,并且制定了各种不同的敬老、孝老的措施制度。据《礼记》的《王制》、《内则》篇记载,远古时代,舜每年都用以酒至醉的“燕礼”,禹用酒、肴俱丰的“飨礼”,殷商时则用以饭为主的“食礼”款待老人。周则兼而有之,分别宴请“国老”(有爵位和有德行的老年现任或退休官员)和“庶老”(庶民中的老者),并且“既养老而后乞言”,在敬老宴会上还要请老人们对国政发表意见。由于设宴款待的方式,便于交流沟通,便于表达敬重尊慰之意,因此成为历代帝王敬老礼仪之首选。最可圈点的当是汉高祖的家乡敬老宴和康熙、乾隆两朝的千叟宴。
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年)刘邦率大军击败淮南王归长安,途经沛县,召请父老子弟饮宴,酒酣情浓,高祖击筑作歌曰“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声震四野,父老动容,《大风歌》遂成为千古绝唱。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于其六十大寿之日,在畅春园大摆筵宴,除现任和退休官员外,京城庶民65岁以上老夫、70岁以上老妇,皆受邀参加了敬老寿宴,并均得康熙赏赐。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秋,则举办了规模更为浩大的千叟宴,800张筵桌整齐摆放在乾清宫内大厅和宫外广场,90岁以上老人由乾隆亲自赐酒,会后又分赐了礼物。除设宴敬老外,自汉始,历代王朝都对老人在物质、荣誉、法律等方面给予了不同的照顾和优惠,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国家慰老模式。
赏赐物品。在各种节日、庆典或皇帝认为必要时,都会赐予老人一定的物品,以示关怀。据专家考证,刘邦是对老人给予物质赏赐的首倡者,其子文帝则是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给老人以优待的君主。文帝即位当年即诏告“老年人非帛不暖,非肉不饱,……凡年龄八十岁以上者,每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岁以上者,逐人另加赐帛二匹,絮三斤。”以此为标志,我国古代对老人的慰抚,开始由零星分散,进入了由国家组织实施的阶段。自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便以“岁给所用,使得天年”的终身养老制,替代了自汉以来节庆日临时赐予的旧例。
赠授官爵。东汉明帝首开以封爵敬老的先河,而魏孝文帝则改赐爵为赐官,于太和十八年(494年)下诏赐予相、兖、豫三州百岁以上老人“假县令”的官职,第二年,又赐相州百岁以上老人“假郡守”,受赐老人享受县令、郡守尊崇。乾隆元年(1736年)则对年老落第的会试举人赏以官衔,八十岁以上者,赐翰林院检讨,七十岁以上者赐国子监学正等。
赐予几杖。“几”,“古人凭坐者”(《说文》),类似现在的坐椅。“杖”,手杖、拐杖。《礼记·曲礼》记曰“大夫七十而致仕(退休),若不得谢(推辞),则必赐之几杖”。赐几杖是历代君主赐予年老官员的荣誉。直到东汉章帝和安帝,才使这种荣誉放大为所有老人。唐开元二年(714年)九月,唐玄宗在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大宴京城父老,并举行了隆重的授几杖敬老仪式。此次赐几杖遍及全国八十岁以上的所有老人,成为我国古代规模最大、最隆重的一次赐几杖仪式。之后民间拄杖之风日盛,以手杖作为区别年龄和地位的标志意义已逐渐丧失,因此,自唐以后,这种仪式便消失了。
减免赋役。对有老家庭减免赋役,始于汉文帝,他下诏规定,满九十岁的老人,可以蠲免家庭中一个成年儿子的赋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家庭中两个人的算赋。从此历代多有效法,但随意性较大,直到明清两代,这种做法才被固定下来。明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民间老人自七十岁始,免除其家庭中一个成年男子的各种杂役,以便对老人奉养。清顺治登基诏书中也明文规定:凡年满七十岁的老人,准许免除其家庭中一个成年男丁的差徭。
酌免刑罪。此政策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周礼·秋官·司寇》记曰在处理刑狱案件时有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赦老耄即赦免八十岁以上犯罪老人。汉朝继承了这一传统,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年)发布诏令说:“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不加桎梏)”(《汉书·刑法志》)。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再下诏书宣布:八十岁以上老人,除犯有诬告和杀人罪外,一律不予逮捕和判刑。到唐代则把豁免老人的法律条文正式载入《唐律》,使之第一次成为国家法律,直至明清两代。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尊老敬老风气更浓。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做出了《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同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中提出“每年重阳节作为本市敬老节日”。而1988年7月1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中明确了“每年九九重阳节作为本省老人节。”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对尊老、敬老、养老问题进行了规范。1999年10月,国务院又设立了主管老龄工作的专门机构——老龄委,把老年人工作正式纳入了国家行政管理范围。随着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党委系统也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老干部局,专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从而开启了我国历史上尊老敬老的历史新篇章。
张范津 (《邢台日报》201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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