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历史和民俗渊源、以及高额彩礼的现实需求分析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

彩礼在古代中国被视为婚姻缔结中的“六礼”之一和物质基础,是男方家庭流向女方家庭的财物,包括现金和实物。

不过,现在彩礼的价格越来越高,天价彩礼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了结婚率下降,也容易引发婚内矛盾,同时关于彩礼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能刺激大家的敏感神经。

彩礼的历史法律渊源和人类学解释

从人类学概念上说,“彩礼”是指新郎家向新娘家转移的财富,意味着婚姻的成立,以及女性的所有权从娘家转移到夫家过程的完成。

相对于彩礼的是嫁妆,“嫁妆”通常被视为新娘的财产,从娘家随身带到她自己的婚姻中来,一般是成为新娘私房钱的主要来源。

在多子化的时代,彩礼一般是作为新娘兄弟的结婚所用。独生子女时代,彩礼和嫁妆一起成为新婚夫妇共同处置的财产。

在中国古代,彩礼是得到法律上保证的。从古至今都是如此,即便是《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必须收受对方的财产才为合法。

但是,共产党废除了这一陋规。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

新中国《婚姻法》也从未出现过“彩礼”一词,也就说在法律并没有“彩礼”一说,不过是一种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财产权利的转移、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关于彩礼的民事纠纷多了起来。所以,最高法规定(法释(2003) 19 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既然关于彩礼成为婚姻重要的影响因素,而且关于高彩礼致贫的事例屡见不鲜,那么现在,

彩礼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吗?

为什么会出现彩礼这个东西?

但是,彩礼即便是在经济最困难的时代都没有废止,是因为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新郎小家庭一般没有独立的财富,他需要父辈的转移和赠予,成家尽管是给新娘的财富,但是新郎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得到一定补偿,同时,新娘带来的嫁妆也是彩礼交换所得,这些都是小家庭的财富基础。

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说。彩礼是男方向女方家庭表达一种尊重和和道德认可,如果不给与彩礼,往往被指为对女性家庭的羞辱,这主要体现在女方家族在熟人社会中 声誉的损伤,以及如果男方毫无成本的悔婚对女方家庭以及女性声誉的损害。换句话说,彩礼是面子,也是男方不能随便悔婚影响女性声誉的物质保证。比如古代的法律规定,男家悔婚再娶时,不追彩礼。同样,女家悔婚再许他人,追还彩礼。但是,上述的规定用在 现在并没有法理的基础。

特别是女性经济文化能力上涨,保障小家庭的顺利发展就成为婚姻首先考虑的事情,所以有车有房、高额彩礼、大额嫁妆,其实就是财产代际转移的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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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代际财产的转移让很多家庭的父辈遭遇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也让年轻人背负了许多道德上的指责,比如物化女性,特别是将彩礼的数额等同于女性的贞操这样观念沉渣泛起。

彩礼要不要废除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保障小家庭的生活,还是维持女方家庭的面子需要,彩礼都不可能被废除。

但是,彩礼既然是一种财产权的转移,那就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

彩礼现在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理论,附条件赠与合同在赠与条件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是可以被撤销的合同。所以,无论男方女方悔婚是要退还彩礼。

侗族集体婚礼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问题就是,通常会考虑男女是否同居、发生关系以及怀孕、生育等具体情况,比如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与补偿等等。

如果使用财产赠与税来调价高额彩礼或者个人纳税申报的时候,对彩礼进行申报,这也需要长期的过程。

这些都需要具体实践中加以操作。

移风易俗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彩礼这种设计财产和面子的民俗,这是中国人情社会的基础。

结论

未来彩礼是不可能废止,而且可能会水涨船高,不过既然这是新婚夫妇建立家庭财富的开始,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男女双方家庭协调,寻找一个既有面子又不伤筋动骨的数额和方式。

毕竟,彩礼贷(已经取消)这样的方式带来的负债可不是一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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