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知督抚制度

      清督抚制是在明代后期临时军政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明朝后期面对关外战争和农民起义,为应变处理一些战略区域内的急务,便将中央京官派往地方,总辖一方大区(往往跨数省)内的一切军政,称“хх总督”或巡抚。如“蓟辽总督”、“三边总督”等。明末的督抚均是应战事而设的临时性虚衔。清代演变为地方最高固定长官,被称为封疆大吏。

      清初一省或数省设总督一人(从一品),各省设巡抚一人(从二品)。至乾隆年间,内地各省确定为八总督、十八巡抚。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的最高长官。

      总督权力比巡抚大得多,但与巡抚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总督和巡抚都是对上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一制度既能够有效地控制地方,又能防止地方拥兵自重情况的发生。

    督抚权力相对集中,且辖区较为广阔,起到了承上启下、代表皇帝控制地方的作用。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迅速贯彻执行和地方行政效率的提高。并未造成地方尾大不掉的状况。成为皇帝监视督抚的工具。总督、巡抚级别相近,又可收彼此牵制之效。总之,清朝的督抚难以为所欲为,专擅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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