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今天了解到一个案子,说的是:某公司员工A,离职几年后,听说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咱们今天先不考虑,他的辞职原因和是否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今天主要说一说他能否申请仲裁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可知,与民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三年不同,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当然,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这只适用于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以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动仲裁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另外,不同于除斥期间,仲裁时效一样可以中断和中止,在第二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群体,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在说重点了,如果像开头案例一样,过了几年才想起来申请仲裁怎么办,能否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但要看具体是否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不要想第一款规定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了”,法律不会以你自身的认知为判断依据的,而是以大众的认知为依据,不是你说你不知道不了解就按你说的办,不是你不懂法你就可以去杀人的!同时,仲裁时效已过,并不是不能申请仲裁,而是你的权益不再受仲裁保护,所以,尽管劳动仲裁时效已过,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你想起诉到法院的话,也是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3、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还是那句话,如果你不能说服法官,认为确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最终还是会被驳回。一句话:“法律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海燕呐,上点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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