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已有半年有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一些不确定的地方(包括是否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是否进行现状监测、是否进行评价等级判定、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的是哪些等);一直以来都没能得到答案。还有一些本来很清晰的东西,某些上位者由于未及时更新知识和思想,固执己见地自以为是,不相信语言逻辑,只相信自己,从而由清晰变得越来越不清晰。
在此背景下,顶层发布相应的解释以正视听,就很有必要。
就在今天下午,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各界的反馈,发布了常见问题解答。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非常务实、明确的解答。虽然仅有10条,但都是普遍性的问题,对今后的报告表编制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希望新发布的文件、解释、解答等不止环评技术人员、主管部门审批人员学习,各位专家们也能百忙之中拨冗“审核”,不胜感激。希望专家们提意见的时候多一些“依据……”、“根据……”、“遵照……”,少一些“我觉得……”、“我个人认为……”、“……我还是有疑惑”等。
一、关于报告表格式排版
1、编制过程中可否适当调整报告表排版?
报告表格式中左侧一列为标题,右侧一列为需要填写的内容,对于需要详细论证的情形,可能会造成左侧标题列在连续多页中出现空白列,此时可以适当调整表格排版形式,采用标题栏与内容栏上下布局编辑排版,在内容框架完整的情况下,保持表格清晰美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论述表达应精练,不应出现冗余重复论述。
不止小编按:作为苦命的环评人,报告美观不美观就别太计较了,老老实实按照推荐格式写吧。自行调整格式,前途不明,后果自负吧。在这里再次提到“论述表达应精练,不应出现冗余重复论述”这类表述,可见顶层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为简化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相近的表述曾经出现在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答记者问”上,原话为“新版《报告表》在填报内容上做了很多简化和调整,编制过程中应按《编制技术指南》要求填报,不得随意增加、堆砌文字内容,真正实现内容精炼、聚焦重点的目的”。可惜的是,报告表内容越简越繁,页数越减越多。呜呼哀哉!!!岂为环评人之过??!!
二、关于报告表填写内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需要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仅适用于报告书项目,报告表项目不需要填写。
不止小编按:虽已废止,现在环评申请审批等大都要求在省市级人民政府网站上一网通办申请,据我所知,某些网站尚未及时更新,报告表申请审批时仍需上传《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服务在细节,不是说说就行。至于能不能算作服务,仁者见仁了。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未对卫生防护距离提出评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不做要求。对于判定为需要开展大气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需要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应按要求计算。
不止小编按:各位专家,卫生防护距离早进入故纸堆了,您也挪挪脚出来吧,别抱着了。这么多新生事物,您不细化吗??
4、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是否要在报告表中对现有工程进行说明?
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按照新项目内容填报,需要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不需要对现有工程进行评价。涉及污染物总量问题,可以在总量控制指标里明确搬迁项目与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关系。
不止小编按:这个真的很良心。省去了太多无用的垃圾内容(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挺有用的),只说明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真的是“去繁就简”、“去粗存精”,曾经回顾了这么多,仔细一想,没啥用啊。我都搬走了,你还要把我剥干净??新的地方、新的开始,我会重新好好做人。只不过,这一条很难实施,小编的担心应该不无道理。现在新的指南要求回顾的内容已经挺简化了,但是实际上还是要写很多的。
三、关于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
5、如果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需要提供声环境现状监测数据?
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为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不止小编按:这个很明确了,无异议。谁要提声环境导则,我要踢爆他的屁股。
6、报告表项目是否还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大气现状监测?
如判定为需要开展大气专项评价,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如判定为无需开展大气专项评价,统一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工作。
不止小编按:各位专家,希望不要让我在评估会上再听到“大气导则”四个字,我一样会踢爆他的屁股。
7、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国家质量标准是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等技术导则和参考资料?
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
不止小编按:这个也基本无异议。
8、关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大气环境部分提出“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其中周边5千米指的是厂界外延周边5千米,还是指项目中心点外5千米?引用数据位置是否必须位于建设项目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引用的数据要求为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指厂界外延5千米的范围,引用的现状数据不限定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数据。
不止小编按:这个回答,也间接说明了评价范围是以厂界为起点外延的,不是以项目中心点。引用点在范围内即可,无其他限制要求(主要是风向)。
9、关于大气特征污染物现状监测,本项目不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监测么?如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属于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提供现状监测数据?
对于非本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无需提供现状监测数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无需提供现状监测数据,但应提出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不止小编按:希望个别专家不要再抱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让补充其他因子的现状监测了,不然你的屁股就要被踢爆了。
10、报告表项目中大气评价是否需要开展评价等级判定?是否需要开展相关的模型预测工作?
判定为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的项目,不再要求开展等级判定和模型预测,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明确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措施即可。
不止小编按:关于厂界浓度是否达标的计算,虽然用的是ARCscreen,但是那不叫预测;希望各位同仁能理解两者的不同。
最后声明:
小编无意去冒犯行业的专家和大神,文章中的“专家“等均非泛指,而是某些特定行为和思想的“砖家”,可以理解为小编调侃的为某些可笑、可气的行为和思想,而不是人。如对各位心里造成不适,还请谅解,不胜感激。